科技部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100044558號函
一、科技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從事非屬行使公權力工作,並與本部簽訂不定期契約者。但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進用者,另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部臨時人員職稱為佐理員,用人單位應於所分配臨時人員總數內進用人員,其資格條件需符合下列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具有 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由用人單位認定之,但非專任之工作經驗不予採認。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臨時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進用臨時人員,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並簽奉核准後,始得進用。
用人單位應將職缺名額、所需資格條件、工作內容、辦公地點、甄選方式等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本部網站或相關就業服務網公告三日以上(不含例假日)。
職缺所需資格條件不得針對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種族等,訂定限制或排除參加甄選之條件。
用人單位應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至少五人,政風處人員及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應至少各一人,並為遴選小組之當然成員。職缺之遴選方式、評分標準、資格審查、人員面試、建議錄取名單等,均由遴選小組審議辦理。
第二項公告資料及前項遴選小組名單,均應簽會人事處並於奉准後據以辦理。
六、臨時人用進用之限制如下:
(一)不得進用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臨時人員;對於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各該長官就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二)
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內,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
(四)
本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而未足額進用時,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七、臨時人員月支報酬如附表,支給規定如下:
(一)
新進人員自擬任職務之第一級起薪。
(二)
臨時人員曾任之專任職務年資,於扣除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後之賸餘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最高以提敘五級為限。
(三)
前款年資採計提敘由用人單位簽准後辦理。臨時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自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備齊證明文件者,得自到職日生效,超過一個月補齊者,自奉准日生效。
八、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九、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等規定依本部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臨時人員因公派遣出差者,應事先報准,所需之費用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臨時人員應辦理平時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並作為續僱及晉級與否之依據。
臨時人員之考核、獎懲,依本部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臨時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就承辦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辦理移交,並依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二、本部與臨時人員終止僱用契約事項及程序,依本部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十三、本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臨時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
十四、臨時人員權益義務,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依僱用契約及本部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十五、本部附屬機關(構)臨時人員管理得視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專業技能及經費情形,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若有法令修改、未盡事宜或涉及臨時人員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本部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附表
科技部臨時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
級別
|
薪點
|
第十二級
|
384
|
第十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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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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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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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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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級
|
360
|
第八級
|
352
|
第七級
|
344
|
第六級
|
336
|
第五級
|
328
|
第四級
|
320
|
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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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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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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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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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臨時人員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之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標準辦理,並採小數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