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31 14: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科技部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科部產字第1090008290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激勵科學園區之科學事業(以下簡稱申請
    機構)從事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作資
    源整合,協助園區廠商創新技術,以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以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執行機關。
三、本要點之申請機構、計畫總主持人、學研機構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且
    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
(二)計畫總主持人:係指由申請機構在職人員擔任,且其在職期間須
    涵蓋整個申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程者。
(三)學研機構: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部認可之
    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
    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
    點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之研究發展計畫範圍如下: 
(一)創新產品相關之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
(二)污染防治或能源節約之研究。
(三)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
(四)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
(五)制定產業國際標準。
(六)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及應用。
(七)與上開各款相關之研發合作。
所提研發技術內容,如屬跨領域產業異質整合,具創造產業差異化與
高附加價值,且研發風險程度較高者;對促成產業上、中、下游整合
及對產業鏈形成具關鍵地位者;將學術創意導入實際商品化,具有市
場潛力價值者,可予以優先補助。
五、申請方式:
受理申請方式與期限須依各管理局公告之規定辦理。文件不全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本計畫申請執行期間原則為一年。學研機構主持人每一年度以參與一
件計畫為限。
本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
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
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
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
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
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
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
文件,以利審查。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本要點補助
    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二部分,總計補助額部
    分,總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且不
    得超過所申請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
    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
    支應。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
前項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低於
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七、本計畫經費編列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自籌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三部
    分。
申請機構計畫經費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人事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研究人員人事費用屬之。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屬之消耗性器材
    及原材料費用屬之。
(三)研究設備 攤銷費:凡計畫執行期間內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各
    項研究設備攤銷費用,研究設備攤銷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金額之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研究設備均應依規定列帳管理,並列入申請
    機構之財產帳。
(四)其他研究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費、
    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技
    術移轉費、研究設備維護費、專利申請與管理維護費、相關儀器
    保險及運雜費等均屬之。
申請機構補助款以人事費為限,且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研發人員不得重
覆支領其他政府相關計畫補助。其餘經費項目(含自行負擔之人事
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研究設備攤銷費、其他研究費 )得編
列為自籌款。
學研機構補助款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共同主持
  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須依
  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申
  請機構另以自籌款支付者不在此限。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等。
(二)研究設備費:凡執行本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
    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本項設備之採
    購,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所購置之研究設備均應依規
    定列帳管理,並列入學研機構之財產帳 。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
(三)管理費: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費用,按「業務費」、「研究設備費」
    總和計算,最高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研究主持費不計算管理費。
上列各項費用應在用應在申請書中明列,以供審查。申請書中明列,以
供審查。
八、管理局得依申請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
    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核小組負責計畫審查、核定及其他
    與本計畫相關之重要事項等工作,其成員得由本部推薦之。
九、審核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審核程序
1.專家學者書面初審 :管理局於接獲申請書後,即按各申請案件
  之領域特性,送請相關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審查。
2.審核小組審核:申請書經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後,由管理局整理各
  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送請審核小組會議審核。
3.核定:申請案件經審核小組審議決議予以補助後,由管理局函知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辦理簽約手續;經審核小組審議決議不予補
  助之案件,則逕由管理局退還申請機構。
(二)本計畫審查程序應遵守保密原則及利益迴避原則,審查重點如下
1.計畫所開發之技術層次、應用價值、預期經濟效益。
2.計畫研究內容及執行步驟可行性。
3.計畫編列經費額度、人力配置、預期完成之項目及具體成果之
  合理性。
4.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計畫分工合作架構。
本計畫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計畫總主持人簡報。
本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書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但必要時,審
查期間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本計畫簽約、撥款及經費結報程序如下:
(一)簽約:本計畫經核定給予補助後,由管理局、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簽
    訂合約書,申請機構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已用印完妥
    之合約書一式七份,函送管理局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管理
    局得註銷本計畫。管理局於核對合約書無訛後,即於合約書上加蓋關
    防及首長印信,由管理局抽存五份,並交由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各執
    一份保存。上述合約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訂定之。
(二)撥款方式: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於簽約手續完成後,分別檢據申請撥
    付第一期款,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學研機構於管理局期中查訪後,
    申請機構於計畫完成驗收審核通過後,分別檢據申請撥付第二期款,
    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管理局必要時得變更撥款方式。
(三)經費結報:申請機構應將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
    影本,學研機構應將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依核定之計畫項
    目編列清單,並依發生時間之先後順序裝訂成冊,於計畫完成後二個
    月內函送管理局查核。但經管理局同意並通知審計機關者,原始憑證
    得留存於申請機構或學研機構,備供查核 。
十一、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如有計畫內容、補助項目經費變更、執行期限延長、
      計畫執行終止等事 ,應依據本要點、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
      則及合約書等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向管理局申請辦理。有關違約
      之處理,悉依合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申請機構應負責督導本計畫,加強管考運用成果。管理局依
      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期中報告:計畫總主持人自該計畫開始執行日起第六個月,應填報該計
    畫執行進度狀況報告及補助款與自籌款使用明細表,提供管理局查核。
    管理局並得隨時洽請計畫總主持人或受補助之申請機構負責人提供有關
    執行情形書面資料。
(二)期中查訪:管理局得派員或組成訪問小組前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
    核補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執行成效不彰者得終止補助。
十三、計畫執行完成時之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完成二個月內,
    彙整與學研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含電子檔),連同補助款決
    算報告與財產入帳資料等,函送管理局查核。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主持
    人對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
(二)實地驗收:管理局派員會同專家 學者 實地驗收研究成果,若研究計畫
    屬軟體方面者,驗收其程式及運作成效;若研究計畫屬硬體方面者,驗
    收其實際功能,倘成效不佳,得停止撥付第二期補助款;未執行者應追
    回已撥付之款項。
(三)成果發表:管理局對研究 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
十四、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
      構所有,或由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雙方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
 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學研機構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
 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主持人及申請機構自行協調
 之,並函報管理局同意後辦理。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在計畫成果發表、研
 究報告或技術授權商品化應用時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五、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學研機構屬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範對象,或申請機構、學研機構有政府採購
 法第四條所定情形,其受補助經費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學研機構應依本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且確實審核計畫
 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結報,並責
 成主持人改進;如發現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
 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管理局。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主持人應對所提各項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補助
 金額,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且不受第六點第二項補助
 款比例之限制。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管理局查核,如發現有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一年至五年。
十六、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及經費使用如有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六
      項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重大情事,由管理局通知申請機構或學研機構主持人
      提出書面答辯,並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審議,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本計畫經管理局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及
 計畫總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
 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部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
 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管理局得視情節輕重拒絕申請機構日後若干
 年向管理局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經費處理原則、合約書、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