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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科技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科部人字第1030064224A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為實施職務遷調,以培育人才,並增進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辦理下列職務遷調:

(一)本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部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部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部副主管以下職務出缺,得由出缺單位敘明該職務之工作內容,由人事處徵詢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遷調意願。具有意願且經服務單位主管同意者,再徵詢出缺單位主管意見,由人事處彙整簽報部長核定。

四、本部陞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遷調至本部其他單位。

五、本部所屬機關得依機關特性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另訂遷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