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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加給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科技部聘任司長學術研究加給最高數額支給方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科部人字第1061003357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利延攬學界表現傑出、具備學術研究或產學研發之學驗素養與國際視野之學研機構優秀人才至科技部服務,特訂定之。

二、對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科技部),並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2項及科技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聘任之司長。

三、支給標準: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內實施分級制之教授最高數額。

四、資格條件:聘任司長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仍有從事學術研究之事實者,依前點規定標準支給之。

(一)研究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機關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二)完成重大研究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機關(構)獎勵。

(三)出版專書或學術論文,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四)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五)獲得重要學術獎項,績效卓著。

(六)獲聘為國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終身講座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

(七)研究成果獲得專利。

五、支給程序:經科技部三位次長依前點規定審核,由人事處簽奉部長核定後支給。

六、經費:在科技部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