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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員工社團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科技部員工社團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科部人字第1030044024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員工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豐富生活內涵,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員工二十人以上,基於共同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之需要,得經核准後成立社團。

三、成立社團,應訂定章程,記載社團名稱、成立目的、社長產生方式與任期、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訂定章程之年、月、日,並於核准成立後送人事處登記備查。

四、社團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時間及例假日為原則。

五、本部應社團之申請,得酌予補助經費並提供或協助洽借活動場地。

六、社團每月至少應辦理活動一次,且參與人數須達社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得申請經費補助。申請經費補助應填報活動情形表,送人事處審核後由秘書處發給。

七、社團負有組隊代表本部參加比賽、提供作品參展及協辦部內各項活動之義務。

八、社團從事與成立目的不符之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或連續三個月未辦活動者,由人事處簽報核准後予以撤銷。

九、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