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

中華民國1091016日科部前字第1090063182A號公告

一、訂定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指定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使用之合法土地進行科研探空火箭發射作業有所依循,並於合法、安全之前提下運作,特訂定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科研計畫之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參考。

二、適用範圍
(一)本指引所稱之科研探空火箭,係指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或其受委託單位,進行技術驗證或科學實驗之火箭;該火箭限於採取混合式固態燃料與液態氧化劑分開儲放之方式,且發射所需設施須採移動式平台。
(二)本指引所稱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以下簡稱發射場域),以本部指定場域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使用之合法土地為限。

三、發射場域使用申請
(一)申請程序

1.  為進行本部所指定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運作,本部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為射場管理單位協助審查申請使用事宜。

2.  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或其受委託單位(以下稱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發射實施計畫書、發射安全可行性計畫書等文件或資料(以下合稱「審查資料」,詳如()申請表格式及應檢具資料),於預定發射日60日前(日曆天)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使用申請,副本送射場管理單位。

3.  射場管理單位於接獲副本經初步審查後,應召集發射安全可行性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進行可行性評估。資料如有不足或因審查需要,得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

4.  射場管理單位應將審查會評估結果及意見送交本部,作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是否同意使用之參考。

(二)申請人應填具之審查資料(申請表格式及應檢具資料)如下:

1.  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使用申請表(1),且須註明是為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目的等。

2.  發射實施計畫書:須為明確、完整之載明,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 發射條件與需求。

(2) 發射作業期間:包含準備作業期間、發射實施期間及場地復原期間。

(3) 發射實施涵蓋範圍。

(4) 發射實施程序與聯絡人。

(5) 攜帶主要、次要相關儀器設備。

(6) 危險管制品申報(含數量),包含公共危險或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7) 火箭運送與火箭至發射場域之工作規劃。

(8) 責任保險規劃。

(9) 發射任務編組架構(2),以執行發射前演練與發射作業。

3.  發射安全可行性計畫書:須為明確、完整之載明,且提供足夠之資料以作為判斷是否足以符合發射安全之主要依據,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 火箭產品文件,包含火箭功能與環境測試、系統聯合測試與驗證以及列舉產生空氣、水、廢棄物、毒化物、噪音劑量等資料。如有必要,射場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人於7日內提供火箭產品可靠度驗證或分析文件。

(2) 發射場操作文件,包含地面測試與飛行測試之工作方法與安全措施規劃,內容可參考表3範例進行規劃。

(3) 發射條件(Go/ No Go Criteria)規劃,包含風速、點火、地震、雷擊、大雨及將來非預期之不可抗力忍受度等。

(4) 飛行終止系統規劃,包含系統測試與驗證等文件化資訊,以及發射時之無線電頻譜(RF)、電磁輻射抗干擾作為等措施(若不具飛行終止系統可免除)

(5) 安全分析或模擬作為規劃,包含對火箭發射之飛行軌跡、火箭各節落點預測、軌跡偏離處置方式、人員生命安全範圍、鄰近民眾財損等。

(6) 安全應變計畫,包含任務編組、人員名冊、職責、地面設施、運輸器具、船隻、飛行器闖入、雷擊、地震、強風、大雨及將來非預期之不可抗力因素等項目應變程序及相關處置作為。

(7) 火箭發射前作業檢測表(Pre-launch Items Check List)

(8) 發射倒數聯合演練(Mission Dress Rehearsal)及模擬異常狀況演練之演練紀錄,演練過程中若有異常或不符合情況,應載明執行根本原因(真因)分析、有效矯正措施及可能的風險評估等,相關紀錄。以及在異常或不符合情況排除後,辦理二次演練之演練紀錄。

(9) 飛行終止功能演練之演練紀錄,應包含藉由模擬計算或經現場點火失敗,可證明縱使發生最壞情況,仍可確保地面人員、財產設施與環境安全之演練成果。

(10) 各項危害風險分析,可參考「表4: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FMEA)」進行分析。

4. 其他本部指定事項。

(三)發射場域之指定或使用,應重視當地居民權益並符合法令,包含:

1.  發射場域完成指定前,應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或利害關係人說明,以利廣泛蒐集人民意見。

2.  發射場域座落或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升空時行經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辦理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或參與程序之範圍,應本於尊重之精神,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諮商並取得同意程序。

3.  前二項事項,由本部指定場域者由射場管理單位辦理,其他經本部同意使用之合法土地則由申請人辦理。申請人辦理之情形,如有必要,得由射場管理單位配合參與相關程序。

(四)評估結果
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該發射符合可行性評估,本部將通知申請人。如係申請使用本部指定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者,另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發射安全注意事項

(一)發射作業期間,申請人除應遵循相關法令或標準作業程序等要求外,須注意下列事項,以及隨時確保依發射實施計畫書、發射安全可行性計畫書執行工作:

1.  發射作業方式:

(1) 斜角發射:無導控設計火箭須以斜角方式發射,發射傾角(火箭與地面夾角)須小()88度,透過軌跡拘束導引,確保火箭離架時,具足夠之離架速度,以提供火箭離架初期安全穩定性。

(2) 直角發射:具導控設計之火箭可採垂直發射,但飛控系統之設計需使火箭於離地5秒或垂直高度達200公尺後執行1度的俯壓,以確保火箭循安全軌跡飛行。

2.  地面安全作為:申請人完成火箭與科學酬載測試並運抵射場區域後,須依發射實施計畫書及發射安全可行性計畫書內所規劃之各項地面操作安全事項執行,以確保火箭於地面作業與測試之安全性。

3.  空域安全作為:須運用各情資系統監看公告管制空域,隨時確認無飛行器誤闖,如遇緊急狀況應立即聯繫相關權責單位協助處置。

4.  海域安全作為:須透過申請發布航船布告、發布廣播信息、運用海巡、岸巡情資系統等方式,警告船隻避免進入該海域,落實火箭落點區船隻淨空。

5.  無線電頻譜安全作為:如有必要,射場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人指派專人負責發射期間電磁輻射頻率()蒐集、分析與彙整,進行頻率監控以防干擾。

6.  周邊區域交通與人員安全作為:須請相關權責單位協助與協調,維持發射地點半徑1公里內為射坪區域之道路與安全維護。

7.  無人機作業安全作為:發射作業期間如有施放無人機者,應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辦理。

8.  緊急事故處置作為:如有發生緊急事故,應確實執行緊急應變程序,即時通知醫療、警政或消防單位協助災害救助。

9.  職業安全衛生作為:須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令要求,使參與發射任務人員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二)上開事項,如有依法須經中央或各級政府機關()許可者,申請人應至少於許可發射日前14日,載明係為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科研探空火箭,自行向相關單位申請許可,包含但不限於陸海()域管制、警政或消防等單位,並得提供「表5:測試用火箭飛行試驗報告單」、補助計畫核定清單或本部評估結果通知函文等文件予相關單位參酌。申請人應於許可發射日前10日,檢附許可文件或完成許可之證明文件予射場管理單位,並副知本部。如有必要,申請人得請求射場管理單位協調取得相關許可文件。

(三)射場管理單位應隨時查核申請人有無依審查資料及審查會同意之作業方式執行發射,如有違反或發生緊急事故致影響發射安全之虞之情形,射場管理單位得隨時要求中止發射或採取緊急任務終止措施,並將結果回報本部。

(四)發射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中止發射且負責通報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

五、保險

    申請人應於許可發射日14日前,完成投保責任險,保險內容應涵蓋所可能發生人身、財物損害之責任險,期間包含準備作業期間、實施發射期間及場地復原期間,以保障於事故發生時可能造成任何第三人之損害。同時,為保障參與發射任務人員之安全,須投保參與人員個人意外險。保險契約簽署後,應將契約副本送交射場管理單位留存。

六、場地回復原狀義務
申請人應於發射實施後,負場地回復原狀之義務,以維持發射場域適用性。

七、附則
本指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