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查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科部計字第1110025719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支用單據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部補助之執行機構,其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依補助作業要點、合約書或核定通知函等相關規定免送回本部審核者,本部得辦理實地查核。
三、每年度接受本部補助計畫總數達一百件以上之執行機構,本部每年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未達一百件者,二至五年內至少查核一次。實地查核之抽查比率,以補助經費百分之六為下限。但執行機構涉有補助經費浮報、虛報情形且經本部依相關補助作業要點等規定作成處分者,將提高次年度抽查比率。
四、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執行機構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查核作成相關紀錄。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