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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科技部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70062637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首長有關科技創新及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依科技部處務規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設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諮議會任務如下:

()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政策、科技創新研究、學術尖端研究策略及補助機制之諮議。

()提升產業技術發展、擴散科研成果效益、推動產學鏈結策略及其他有關產學推動之諮議。

()有關科技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之諮議。

()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事項之諮議。

三、諮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諮議會業務。

四、諮議會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由本部部長商請學術聲望崇隆及熟諳產學發展之產官學界代表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研究績效卓越及熟諳國內外科學技術或產學發展之大學校長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五、諮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諮議會工作人員由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兼任,辦理幕僚工作。

七、諮議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八、諮議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本部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九、諮議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國外委員得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諮議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