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作,以強化園區及地方特色,提昇整體環境品質,特依宜蘭縣政府發布實施(內政部許可)與本園區相關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變更案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壹、二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並成立「宜蘭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為審議本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報局聘(派)兼之:

(一)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2人。

(二)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相關業務主管1人。

(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或景觀領域之學者或專家2人。

(四)本局相關業務主管2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依前條第三項聘任者,續聘以3次為限;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以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幹事1~2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建管組有關人員兼任。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專家、學者、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八、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照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