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門禁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科部政字第1040069943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門禁管理,維護機關辦公場所之公共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門禁管理除配合科技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管理會管理小組所訂門廳管理之規定外,另於一樓設置駐衛警,二十四小時負責門禁安全、人員接待及緊急情況處理。
三、進出本部辦公場所,應佩戴職員證、通行證、臨時證或持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與駐衛警驗明後,始得進出。
四、本部所屬各樓層辦公場所,均設置門禁管理系統,以證卡感應方式進入。
五、職員證由人事處製發與管理,通行證及臨時證由政風處製發與管理。臨時證另提供於本大樓一樓服務台進行換證及管制作業。
六、相關證卡遺失或毀損時,應即時主動洽請前點製發單位補發,並應繳納工本費。
七、本部邀集部外人員參加之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應事先將開會通知單或相關文件(包含集會名稱、時間、會場地點及人員名單)知會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或駐衛警,以備查核後進入本部,不須辦理登記及換證;並由主辦單位派人於該會議樓層進行辨識及接待。
八、貴賓或上級機關長官蒞臨本部訪視,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或駐衛警,應即主動通報本部相關長官及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接待及引導。
九、前兩點以外之訪客,由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或駐衛警引導,於一樓會客區等候本部同仁,如徵得受洽訪同仁之同意,於辦理登記及換證後,始得進入本部。
十、訪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或駐衛警應禁止其進入,並得視情況通知本部政風處或秘書處派員支援處理;對於未依規定且不聽勸阻仍強行進入者,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蒐證後送交警方處理:
(一)無身分識別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強行進入者。
(二)攜帶槍枝、刀械、爆裂物或易燃品等類似危險物品或動物。
(三)進行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其他妨害本部人員進出、公務、秩序或安寧等不當行為。
十一、本部門禁系統採二十四小時管制,洽公、會客等臨時進出人員須於當日下午六時三十分前換證離開本部,如有特殊情形,須向受訪單位或駐衛警報備。
十二、媒體記者進出本部,由本部秘書處造冊並統一申請核發媒體專用臨時證。
十三、非上班時間,不受理換發臨時證進出,如有特殊需求,應事先向本部政風處申請。緊急事件需要進出者,請向一樓駐衛警登記,並由駐衛警確認身分後陪同進出。
十四、本部核發之職員證、通行證或臨時證,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交由他人使用;使用人離職或無使用需求時,應一併繳回製發單位。新進人員由製發單位核發證卡。
十五、本部政風處或駐衛警基於機關安全需要,對於未佩戴證件之人員,得要求出示相關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必要時予以登記備查。
十六、本大樓一樓服務台服務人員或駐衛警遇有陳情、請願或抗爭案件,應配合本部政風處或受理單位進行相關處置作為,並得視情況加強門禁管制;遇有其他緊急事件時,應主動查詢瞭解事由,並即通報本部政風處及相關業務單位,請其派員協調處理。
十七、本部財物被攜離本部辦公場所前,應由該財物保管之單位確認後放行;下班後則由值勤駐衛警進行查核與登記後,始得放行。
十八、貨物運送一律由本大樓中間貨梯進出,並由該貨物之權管單位派人於現場陪同監督貨物搬運、裝卸情形;搬運裝卸貨物應小心謹慎,如有損壞本部設施情況,由該權管單位負責洽請該廠商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九、非上班時間前來本部辦公場所施工者,應依本大樓管理會管理小組所訂之門廳管理規定辦理,由申請單位於施工日前填具施工日期及施工人員名冊,經主管核章後送警衛室備查;施工時,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