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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自由型卓越學研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科技部補助自由型卓越學研計畫作業要點

105219日科部綜字第1050011916號函修正

一、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自行構思學研卓越之關鍵策略,規劃突破性之作法,並槓桿外在助力,以提振學研實力,並提升研究能量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資格,應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

三、     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 構想書階段

1.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線上作業系統,以專題計畫申請書之格式製作構想書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構想書內容包括:研究構想、關鍵問題分析、執行策略及研究方法、預期效益(含績效指標)等,構想內容以不超過十頁為限(A4紙張含圖表及附錄;頁數超過十頁者,不予受理)。申請案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含電子公文)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2. 構想書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發函通知申請機構提送完整計畫書。

(二) 計畫書階段

1.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線上作業系統,以專題計畫申請書之格式製作完整計畫書(研究計畫內容申請書表C012頁數以一百頁為限)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函(含電子公文)送本部;逾期送達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計畫書撰寫時,應一併提出本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之退場規劃等內容。

(三) 已獲本部補助之執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四) 本計畫每一申請機構至多提二件申請案。

(五) 構想書未通過或計畫書申請案未獲核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四、     本計畫申請執行期間至多四年;同一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僅得執行一件自由型卓越學研計畫。

五、     審查作業程序及審查重點如下:

(一) 構想書階段

構想書由學術司進行初審,再由綜合規劃司召開複審會議,複審會議由部長擔任召集人。

(二) 計畫書階段

計畫書由學術司進行初審,採書面及會議方式審查,書面初審委員得包括國外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時,計畫主持人應到本部進行簡報。綜合規劃司召開複審會議,複審會議由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主審委員報告推薦理由,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三) 審查重點為研究計畫之獨特性、可行性、影響性、國際競爭力及申請機構提供之配合措施(如經費、空間、設備、人力等)。

六、     執行及考核程序如下:

(一) 申請機構應依計畫績效目標,據以執行。

(二) 計畫主持人應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於線上繳交期中報告。本部評估未達預期績效目標或執行成果不彰者,得重新審酌經費額度及執行期限或終止計畫。

(三) 計畫主持人應於全程執行期間結束前三個月於線上繳交成果報告,本部將送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評估通過後,始同意結案;評估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期限內回覆,再次審查仍不通過者,本部將發函通知申請機構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七、     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 申請機構應提出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計畫配合款,配合款得由參與研究之合作單位支付,並於計畫評估時提供相關出資證明或評價文件等資料供查核。

(二) 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結報,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四) 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如有賸餘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五) 本部補助經費當年度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本部。

八、     本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經費結報、延期與變更、期中進度報告與計畫完成後之成果完整報告之繳交(含研究成果延續之作法及退場規劃),均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其他規定如下:

(一) 各計畫執行申請機構不得向本部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二) 構想書審查獲推薦者,其完整計畫書內之計畫主持人不得變更,計畫題目及計畫目標應與構想書相符。

(三)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