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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科技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821日科部科字第1070060414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在不遭矮化及兩岸對等原則下,規範本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名稱訛誤,指本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或受補助專家學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所刊載之國家名稱,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未遵循國際慣例致國格遭矮化或國家名稱被誤用之情形。

    前項所稱國際慣例,指國家名稱一般均使用「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R. O. C.」或「Republic of China」。

第一項所稱國格遭矮化或國家名稱被誤用,指國家名稱被冠以「China」或遭更改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情形。

三、計畫主持人執行本部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或受補助專家學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時,發現刊登資料使用國家名稱訛誤,應立即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更正,並主動通知本部相關學術司。

如未提出更正要求者,未來向本部申請獎補助時,該論文不計入計畫主持人研究成果。

四、計畫主持人及受補助專家學者應與本部相關學術司保持密切聯繫,並隨時上網檢閱或透過各種管道掌握並更新最新訊息。本部相關學術司應隨時填報事件紀錄單,以提供最新訊息。

五、遇國家名稱訛誤事件,經計畫主持人或受補助專家學者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更正未果,致論文未更正發表或未出席該國際學術會議者,原已依規定繳交之發表論文費或註冊費、報名費等必要且不可退還之費用,得於提供相關證明後列支。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