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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1: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保障轄區內就業機會及性 
  別工作權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並促進職場
  性別實質平等,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設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新竹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
   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園區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主管勞工業務
  主管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
  之ㄧ以上: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
  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
  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工作平等及促進就業相關
  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