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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評分要點(竹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執行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
    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應會同相關組室組成評
    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產品
  或服務、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六項;
  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產品或服務、科技人力、研究發展等四
  項各占二十分,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二項各占十分,各項
  評分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五、各項評分標準及比重如下:
  (一)資金實收情形(20分):
   1.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
    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者(依投入比例)
    6-10分;依投資計畫核定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投入股本
    (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未達50%者低於6
    分(不含)。
   2.負債情形及營運狀況(10分):
    總資產不低於負債或當期已有獲利者6-10分;總資產低於負債者,
    低於6分(不含)。
  (二)產品或服務(20分):
    主要產品或服務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銷售者(依開發比例)
    12-20分;主要產品或服務尚未開發完成並銷售者低於12分(不含)。
    因產業特性已於投資計畫核准時另有規定者,按核准之投資計畫完
    成者12-20分;未按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者低於12分(不含)。
  (三)科技人力(2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50%-100%者(依研發人員比例)12-20分;
    未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50%者低於12分(不含)。
  (四)研究發展(20分):
    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者12-20分;未符合原研究發展
    計畫並未實際執行者低於12分(不含)。
  (五)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10分:
   1.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中。
   2.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處分尚未繳納。
   3.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仍未改善。
    有前述情形者,低於6分(不含)。
  (六)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
    施,並符合規定者6-10分;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
    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者低於6分(不含)。
六、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
  酌減本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
  七款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項;其評分標準及比重,得
  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七、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
  退還保證金事宜。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