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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一、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法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執行園區車輛移置業務時,各單位負責業務如下:
(一)    本局營建組交通公設科:辦理民間托吊業者之委託及管理作業。
(二)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以下簡稱園區保警中隊):執行違規稽查與舉發、車輛移置與發還作業。
(三)    受委託之民間拖吊業者(以下簡稱拖吊業者):協助辦理車輛移置作業、拖吊保管場之管理與安全,以及移置費用與保管費用之相關會計作業。
三、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移置及保管:
(一)    違規停車,妨礙交通者。
(二)    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妨害交通者。
(三)    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交通者。
(四)    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者。
四、  移置之車輛,原則應移置至指定之保管埸,或其他經園區保警中隊或本局另為指定之場所。
五、  車輛移置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為原則,如經本局或園區保警中隊同意,得予以調整之。
六、  拖吊業者,於辦理車輛移置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移置作業全程應配合園區保警中隊執行。
(二)    移置車輛前,應將被移置車輛兩側車門貼上封條,並於原停車地面標記被移置車輛之車牌號碼、保管場地點及聯絡資訊;另進行車輛移置時,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
(三)    移置車輛時,倘未駛離原停車位置,駕駛人即已抵達現場,應立即停止移置作業並予以放行,惟違規部份應於現場舉發,並令其立即駛離現場。但已駛離現場,於移置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四)    被移置之車輛,進入保管場時,駕駛人或車主立即申辦取車作業,得免收車輛保管費,惟仍須舉發違規並收取移置費用。
七、  車輛移置費依據「新竹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新竹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一)    移置費用依移置次數計算,即同一車輛在一日內,經舉發移置二次以上者,移置費應分別計算。
(二)    費用計算:
      1.    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2.    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八、  車輛保管費依據「新竹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新竹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一)    保管費按日計算:自移置至保管場時起算,至午夜十二時整為一日,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二)    費用計算:
      1.    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2.    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