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法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執行園區車輛移置業務時,各單位負責業務如下:
(一) 本局營建組交通公設科:辦理民間托吊業者之委託及管理作業。
(二)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以下簡稱園區保警中隊):執行違規稽查與舉發、車輛移置與發還作業。
(三) 受委託之民間拖吊業者(以下簡稱拖吊業者):協助辦理車輛移置作業、拖吊保管場之管理與安全,以及移置費用與保管費用之相關會計作業。
三、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移置及保管:
(一) 違規停車,妨礙交通者。
(二) 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妨害交通者。
(三) 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交通者。
(四) 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者。
四、 移置之車輛,原則應移置至指定之保管埸,或其他經園區保警中隊或本局另為指定之場所。
五、 車輛移置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為原則,如經本局或園區保警中隊同意,得予以調整之。
六、 拖吊業者,於辦理車輛移置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移置作業全程應配合園區保警中隊執行。
(二) 移置車輛前,應將被移置車輛兩側車門貼上封條,並於原停車地面標記被移置車輛之車牌號碼、保管場地點及聯絡資訊;另進行車輛移置時,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
(三) 移置車輛時,倘未駛離原停車位置,駕駛人即已抵達現場,應立即停止移置作業並予以放行,惟違規部份應於現場舉發,並令其立即駛離現場。但已駛離現場,於移置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四) 被移置之車輛,進入保管場時,駕駛人或車主立即申辦取車作業,得免收車輛保管費,惟仍須舉發違規並收取移置費用。
七、 車輛移置費依據「新竹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新竹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一) 移置費用依移置次數計算,即同一車輛在一日內,經舉發移置二次以上者,移置費應分別計算。
(二) 費用計算:
1. 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2. 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八、 車輛保管費依據「新竹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新竹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一) 保管費按日計算:自移置至保管場時起算,至午夜十二時整為一日,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二) 費用計算:
1. 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2. 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