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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使用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管理規範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使用勞動部全國勞工
  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程序合宜,落實資訊安全
  管控機制,避免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使用本系統之目的如下:
(一)辦理由新竹(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委託處
   理園區轄內之勞工行政等業務。
(二)辦理由勞動部所定之勞工行政相關業務。
三、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及相關規定:
(一)分工情形與職掌:
     1、由本局環安組勞工行政科科長擔任總管理員,負責審核、申請使用者
    業務需求、辦理稽核作業。
     2、總管理員得指派專人擔任使用機關系統管理員,依總管理員指示,協
    助辦理使用者帳號權限管理及稽核作業等事項。
(二)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1、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對查詢本系統取得之個人資料
    善盡保管及保密之責,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稽核作業。
     2、使用者不得於非辦公場所查詢本系統。
     3、本系統使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局應函請勞動部辦理停用作業。
(三)使用者帳號管理:
     1、使用者應配合本系統定期進行密碼變更,以維護登入安全。
     2、帳號僅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3、使用者帳號停用後,其帳號申請單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供備查。
四、資料稽核機制及稽核程序:
(一)稽核範圍及稽核項目:總管理員應督導使用者使用狀況,並由機關系統
      管理員定期對使用者辦理帳號權限清查稽核作業,另得不定期辦理資訊
   安全管控稽核作業,以強化資料安全管控。
(二)稽核程序:辦理前款稽核作業時,應清查使用者帳號權限,並檢視帳號
   申請、異動程序是否合宜及是否善盡資料保密之責。
(三)稽核結果及缺失改善:
     1、稽核結果如發現缺失,應請使用者立即改善並列入追蹤項目,若連續
    未改善,應即停用其帳號。
     2、稽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納入公文文書歸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五、帳號申請、權限審查及異動相關程序:
(一)本局應函報勞動部申請同意後,始得使用本系統。如有單位基本資料、
   使用目的、系統總管理員異動時,應函報勞動部辦理。
(二)使用者帳號申請應由總管理員核准後,由機關系統管理員進行帳號設定
   及權限設定作業。使用者需停用或異動帳號權限時亦同。
六、本規範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