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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汽機車管理規定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稱本局) 為管理公務車輛,爰依據
    行政院頒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管理範圍:包括本局使用之汽機車、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
    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保險、肇事處理,及駕駛人員之管理
    等事項,茲就其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一)登記檢驗:
   1.汽車車身、形狀、顏色、輪胎尺寸、燃料種類、噸位、引擎號碼、
      使用性質、任何一項有變更時,車輛經辦業務人員,均應向公路監
      理機關聲請變更登記,報廢時亦同。
   2.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款及接受定期檢驗。
   3.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外,並須於車輛管理
      系統填列車歷登記卡。
   4.公務車輛自88年起,除有特殊情況報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
      換。
  (二)調派使用:
   1.公務車:除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集中調派。
   (1)各單位公務需用車輛時,應事先於派車系統中上網申請,除一級主
       管外,同仁洽公、開會,新竹縣市至少2人以上,外縣市至少3人以
       上始得提出派車,派車單非經單位主管核定,派車人員得拒絕派車
       受理。
   (2)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Ⅰ.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Ⅱ.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Ⅲ.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Ⅳ.其他緊急事故。
   (3)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
       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
       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
       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4)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
       大眾運輸工具。
   (5)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6)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
       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7)當月份油料存量如有明顯不足情況,派車單位得對外縣市洽公採定
       點接送至清大、竹北高鐵站或新竹市區鐵公路車站方式派車。
   (8)公務車輛非經核准不得在外過夜,各專責保管人,對所配置之車輛
       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愛護使用。
   2.機車:
      凡分配各單位使用之機車,原則上由各該單位主管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保管使用,並送財產主管單位備查,非因公或其他理由經主管許可,
      不得任意私用,使用完畢應停放指定車庫,不得隨意棄置室外任憑風
      吹雨淋,一經發覺立即停止使用並簽報議處如有遺失由各該單位負責
      賠償或追回,其因使用或放置不當或發生損壞情事者,概責由使用人
      負責修復。
  (三)油料管理:
   1.公務車輛由經管人員向中油公司申請加油卡,駕駛人員持加油卡至中
      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2.公務車輛若當月耗油低於耗油標準2公里/公升以下者,則屬異常情況,
      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3.一般機車領油每輛每月以十公升以內為原則,如因行駛路況特殊或基
      於業務需要專案簽核准者,每輛最高以不超出十五公升為原則。
  (四)保養修理:
   1.定期保養由車輛保管人員按實際情形排定日期辦理保養維護。
   2.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駕駛人員應立即申請修護,凡屬未經許可之
      檢修費用概不予核銷。
   3.因公外出車輛在外發生故障必須檢修之費用,應由用車人員核實證明
      後再申請核發,如未經證明核實則不得報領修理費用。
   4.駕駛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安裝車內外零件,違者責令賠償外並視情
      節議處。
   5.駕駛人員應負責車輛保養與車身內外之清潔維護,其執行績效作為駕
      駛人員年終考核評分之依據。
   6.優良駕駛人員得報請獎勵,績效欠佳者按情節簽報議處。
  (五)報停報廢:由各車管理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六)保險:各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
      保其他任意險。
  (七)肇事之處理:
   1.凡經投保之車輛,應於肇事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
      續。
   2.車禍發生在偏遠地區,應立即通知就近警方處理。
   3.車禍未經處理絕不可離開現場。
   4.駕駛人員儘量避免發生車禍,萬一發生不可逃避,否則自負一切責任。
   5.車禍現場應經警方處理鑑定方可離開。
   6.車禍如有人員受傷,除保持現場外應以救人為先。
   7.車禍所損壞之車輛,應送投保公司指定之修理廠或本局核可之工廠整
      理。
(八)駕駛人員之管理:
   1.行駛前:
   (1)必須儀容服裝整齊、車容美觀清潔。
   (2)檢查有關證件、奉准派車單。
   (3)實施車輛安全檢查。
   (4)發動引擎至適當溫度時方可行駛車輛。
   2.行駛中:
   (1)行駛中注意機械是否有異聲故障現象,必要時選擇路邊停車檢查。
   (2)全神貫注,注意兩側行人及來車,以策安全。
   (3)不得左顧右盼、抽煙或大聲談話。
   (4)聽從車長或用車人指示遵守交通規則,若兩者相抵觸時則以交通法
       規為準。
  (5)不可超載、超速行駛。
  3.行駛後:
  (1)確實維護車內外整潔及各部門機械潤滑。
  (2)發生故障或損壞,應立即報請修復。
  (3)隨時保持油、水、電瓶水之適當容量。
  4.生活規範:
  (1)不得賭博、酗酒、打架鬧事,違者一律嚴懲情節重大者開革。
  (2)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開車外出,一經查覺即嚴加議處。
  (3)不得非法出賣油料一經查覺依法嚴處。
  (4)不超速不超載,違者因而發生肇事除罰款由肇事人自行負擔外,按情節簽
      報議處。
  (5)任何人不得對駕駛有要求違背交通法規或安全顧慮之行車,否則駕駛應負
      全責。
  (6)車輛在外駕駛不得任意離開車輛,或將車輛交給他人代為駕駛,如經查覺
      嚴予議處。
  (7)不得違規停車、或闖紅燈、超速,因而罰鍰者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8)星期假日指派加班車輛應遵守派用時間,以為報支加班費計時依準。
  (9)駕駛應服從派車人員之調派。
三、本規定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