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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05: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320日南主秘字第095000628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

           中華民國981006日南綜字第0980022857號函增訂第2點之1

           中華民國103429日南企字第1030010508號函修正第1點 、第3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南企字第1090002617號函修正第1點

 

一、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      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二之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本小組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三、  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聘期一年,以副局長為召集人,委員由局長遴派本局熟諳法令人員或業務相關組、室主管兼任之,並得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四、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