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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設置自來水供水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設置自來水供水設施作業要點

一、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為執行行政院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院臺經字第○九七○○四一六三六號函示辦理轄下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自來水供水設施興建及改善,其經費分攤採用補助方式時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
三、 適用範圍:配合園區用水需求,補助台水公司辦理之自來水供水設施興建與改善。依園區管理局與台水公司雙方所需用水比率,配合分攤款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區外新增供水設施,其經費依用水比率分攤,以補助方式辦理。
(二) 區外既有供水設施擴充及改善,其經費依用水比率分攤,以補助方式辦理。
四、 經費來源與預算程序:
(一) 補助經費由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相關補(捐)助費項下支應。
(二) 供水計畫經科技部核定後,園區管理局應編列預算支應,惟如該年度未編列預算或編列之預算不足支應時,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園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園區管理局於編列補助預算前,應先請台水公司提供供水計畫之具體執行計畫項目、經費等資料,由園區管理局循預算程序,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
五、 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台水公司檢送供水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目的、補助期程、實施地點、補助設施內容及經費項目與金額,予有需求用水之園區管理局。
(二) 經核定之供水計畫需變更時,其涉變更補助目的、期程、或增加之補助經費達伍仟萬元以上者,台水公司應檢送修正之供水計畫,予原園區管理局,經園區管理局陳報科技部核定後始得變更。如增加之補助經費未逾伍仟萬元者,則由園區管理局核定修正之供水計畫後,始得辦理。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園區管理局收受供水計畫(含計畫變更)後,應就供水計畫內容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辦理。供水計畫審查通過,應依園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相關規定辦理後,再行簽報科技部核定或核轉。
(二) 經核定之供水計畫,園區管理局應與台水公司簽訂補助契約,並依約定撥付補助款,台水公司應依核定之供水計畫期程內執行完成,且不得將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三) 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園區管理局應敘明理由後,回復台水公司。
七、 經費請撥程序:
(一) 補助案件之經費給付,應由台水公司檢具請款所需文件,據以向園區管理局請領補助經費。
(二) 請領補助經費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2. 領據或發票一紙。
八、 計畫內之各案工程,於竣工後,台水公司應檢具全案相關資料送園區管理局審核,園區管理局應依竣工結算金額多退少補。
九、 台水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該年度之納入預算證明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予園區管理局辦理核銷作業。
十、 台水公司於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將補助經費註明編列依據納入,並應依其分攤比率,相對編足分攤款。
十一、 計畫之結報,應於計畫核定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計畫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因故無法於前項期限內結報,應於期限截止日前向園區管理局申請展延。
十二、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原則留存受補助單位。園區管理局依審計法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並請受補助單位依審計法、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等妥慎保留原始憑證。
十三、 園區管理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台水公司應予配合,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接受其他機關補助或就第五點所列事項有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台水公司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如情節重大時,園區管理局亦得予以停止補助。
十四、 本作業要點生效前已核定之供水計畫,不受本作業要點之規範。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