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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召開機密會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科技部召開機密會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1024日科部綜字第1030077206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機密會議得以順利進行及有所遵循,並確實執行會議之保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會議內容屬國家機密或一般公務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本部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三、機密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機密會議開會時,承辦單位應報告該次會議之注意事項,促請與會人員注意。

四、機密會議之召開,應慎選確實與該次會議有關人員出()席。

與會人員不克出席機密會議者,應視會議機密等級,決定是否指派代理人員。

五、機密會議之召開得視會議性質及機密等級,請與會人員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實盡到會議內容保密之責任,並於該次會議結束前繳回已簽署之保密切結書。

六、機密會議資料包括書面文件、影像、圖片、語音,以及藉由電腦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七、機密會議資料於會場發送者,應列機密等級、編號及簽收表,由與會人員簽收,以明責任。如機密會議資料須於事前寄發與會人員,應密封交遞,並請與會人員於會議當日攜帶出席。無法親自出席或未指派代理人者,應將會議資料密封退回。

八、機密會議資料,應於會議結束後當場收回,非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攜出會場。有攜出必要者,應經會議主席同意,辦理簽收並登記受領人資料編號。

九、機密會議進行時,不 得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以避免會議內容外洩。

十、機密會議之討論過程與會議資料內容,未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抄錄、錄音、攝影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十一、會議資料如須出席單位繼續辦理或研究者,應備文另行分發。由與會人員攜返者,除依第八點規定外,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載明,俾利與會人員所屬單位知悉控管。

 十二、機密會議之議場,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