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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會計憑證調案作業須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規範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會計憑證調案程
  序及確保會計憑證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主計室應指派會計憑證管理人員負責相關會計憑證檔案管理業務。
三、辦理本局會計憑證之調案時,調案人應填具調案申請單(如附件),
  向主計室提出申請,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
  同意後,由會計憑證檔案管理人員陪同於會計憑證檔案室調案。
四、會計憑證之調案,不得擅自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會
  計憑證。
五、會計憑證之調案,以與調案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
六、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同意拆訂者,
  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
  於首頁。
七、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會計憑證原
  件外,會計憑證原件不得攜出會計憑證檔案管理人員指定處所,並應
  於當日歸還。
  前項依法有權借調會計憑證之機關,借調會計憑證時,應備函載明法
  律依據、借調目的及借調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會主計室,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向主計室辦理借調。
八、調案人與會計憑證管理人員於前點司法等機關攜出及歸還會計憑證原
  件時,應注意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等,以確保原件完整性。
九、會計憑證管理人員應將相關會計憑證調案案件作成調案紀錄,並妥善
  保存,於其所載會計憑證銷毀後,始得銷毀之。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