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除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有關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二條 
本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副執行秘書協助綜理會務。

 

第三條 
本會設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業務組、會計組及行政組四組辦事。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第四條 
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組員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科技部及有研發成果收入繳回本基金之部會署薦派代表組成。有研發成果收入繳回本基金之部會署代表,以該部會署負責科技發展之一級主管以上職務者為之。
本工作小組負責研發成果收入之整體運用與運用項目之審議,審議結果並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本工作小組之幕僚工作由業務組負責。

 

第五條 
本會業務組組長由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司長兼任,組員從科技部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辦理左列事項:

一、 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研擬事項。
二、 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案件之研擬。

三、 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收益之核計事項。

四、 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之讓售事項。

五、 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六、 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七、 研發成果推廣與管理。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會會計組組長由科技部主計處處長兼任,組員從科技部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辦理左列事項:

一、 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 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三、 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會行政組組長由科技部秘書處處長兼任,組員從科技部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辦理左列事項:

一、 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 基金出納事項。

三、 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會為執行業務所需人員除副執行秘書為專任或兼任外,其餘均由科技部及相關部會現職人員兼任。為應業務需要,經檢討有增加人員之必要且現職人員確不敷調兼時,得擬具增員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聘任之。

 

第九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以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會管理會議通過,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