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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管理所管有之珍貴動
    產、不動產,特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院授主會字第○九八○○
    ○六一九一A號函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院頒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除依院頒管理要點辦理外,悉依照
  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對所管有之動產、不動產,凡具有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
  之財物等,應由財產單位列冊,經本局業務會報討論或經徵詢具專業素養
  之學者專家認定,或陳經科技部會同相關權責機關認定為珍貴動產、不動
  產。新採購或捐贈者亦同。
四、本局對列為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由業務單位負責依院頒管理要點建
  檔、保管及維護,建檔資料應永久保存,以備檢核、查考之用。財產管理
  單位負責登記、報廢、月報、年報,陳報科技部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
  相關單位。
五、本局財產單位應會同管理單位定期作盤點,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
  故而致損失時,應立即妥善處理。
六、珍貴動產、不動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其贈與、交換亦
  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