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科技部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114日科部產字第1040080863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執行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運用辦法及本部研發成果權益處理要點等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審議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事項。

()審議其他有關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及分配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兼
任之。

本會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相關司處主管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學者專家者,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五、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辦理;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