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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壹、說明
一、本部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科技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本表以本部組織法之相關規定為依據。
三、凡屬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所屬機關應報本部核准後執行;報本部備查事項,所屬機關得先執行,如本部有更正之指示,除業已執行完畢儘量謀求補救外,所屬機關應及時更正。
四、凡本部核定事項,本表明定可由所屬機關代辦部稿者,應送本部由有關單位會核、陳判、發文後,原稿由代辦部稿之所屬機關歸檔,另必要時得以副本送本部主會稿單位存查。
五、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之增減修正,相關法規規定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依該規定辦理,至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貳、一般政務部分

項次

工作項目

權責劃分

備註

本部

所屬機關

有關科學園區政策性事項及重大措施、方案、綱領、計畫

核定或核轉

擬報

 

本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事項

核定

擬報

 

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核定

擬報

屬科學園區之質詢案件,由所屬機關代擬不代判部稿。

監察院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提出之糾正、糾舉、調查案暨年度中央機關巡察各組委員到部或所屬機關巡察座談會議紀錄應由部函復事項。

核轉

擬報

依監察法規定辦理。

參、主計部分

項次

工作項目

權責劃分

備註

本部 所屬機關

單位概算、預算及園區作業基金概算、預算之編製

核轉

擬報

 

單位預算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

核轉

擬報

 

園區作業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

核定

擬報

 

單位預算及園區作業基金會計月報之編製

備查

擬報

 

單位預算保留之申請

核轉

擬報

 

園區作業基金預算保留之申請

核定

擬報

 

第一預備金動支之申請

核定

擬報

 

第二預備金動支之申請

核轉

擬報

 

單位預算及園區作業基金半年結算、決算之編製

核轉

擬報

 

肆、人事部分

項次

工作項目

權責劃分

備註

本部 所屬機關

組織法、處務規程、編制案件

核轉

擬報

 

印信申請製(換)發、啟用及繳銷案件

核轉

擬報

 

預算員額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

 

員額評鑑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

 

聘僱用計畫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或核定

聘(僱)用計畫書(表)如涉及報酬薪點之變動、薪點折合率之調整超過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或非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應報行政院核定。

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案件

核定

擬報

 

副首長、主任秘書及一級單位主管之任免、遷調案件

核定

擬報或核定

由現職人員代理期間為3個月以內案件,授權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首長之借調及兼職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

一、機關首長借調案應
    報行政院核定。
二、機關首長兼職案應
    報本部核定。

待遇相關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

 

薦送行政院訓練進修案件

核轉

擬報

 

十一

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案件

核轉

擬報

 

十二

記大功(過)獎懲案件

核定

擬報

 

十三

褒獎及請頒勳獎章案件

核轉或核定

擬報

 

十四

副首長以上之退休、撫卹核准案件

核定

擬報

一、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副首長之退休簽,應先陳報本部核准。
二、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退休撫卹案件應副知本部。

十五

副首長以上之資遣案件

核轉

擬報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副首長應報行政院核定。

十六

首長出國、請假及超過四天之國內公出及公差案件

核定

擬報

 

十七

首長申請非因公赴大陸地區之許可案件

核定

擬報

 

 

 

 

伍、政風部分

項次

工作項目

權責劃分

備註

本部 所屬機關

年度工作計畫訂定、年度工作檢討報告

備查

擬報

 

機關廉政狀況評估報告

備查

擬報

 

重大危安狀況處理及緊急重大事件通報業務

備查或核轉

擬報

 

廉政會報

備查

擬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備查或核轉

擬報

 

函送偵辦案件

核定或核轉

擬報

一般非法案件:核定

貪瀆案件:核轉

陸、業務部分

項次

工作項目

權責劃分

備註

本部

所屬機關

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核定或核轉

擬報或核定

一、代辦部稿,涉及政策面之部會協商開會通知、函稿及發布令,代擬不代判;其餘事務性及執行面者(如收集部會意見、業務執行事項協商等),授權代擬代判部稿。
二、法規命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預告,授權代擬代判部稿。

一百萬元以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核定或核轉

擬報

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規定辦理。

園區實驗中學之規劃、籌設及協調事項

核定或核轉

擬報或核轉

依教育部與科技部對各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行政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

園區實驗中學之招生簡章、高中部入學規定、雙語部學生轉部輔導辦法

 

核轉

授權代擬代判部稿。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補辦預算、先行辦理、增加國庫負擔

核定或核轉

擬報

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與他國科學園區或研究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或締結為姊妹園區

核定

擬報

 

敏感性機密性、大陸副部(省)級以上人員或特殊考量參訪科學園區或入區從事專業交流

核定

擬報

依科技部辦理大陸人士參訪科學園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科學園區審議會

核定

擬報或核定

開會通知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

出國計畫變更

核定或備查

擬報或核定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辦理,如僅變更派遣人數及出國天數,且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者,報本部備查。

園區事業申請高科技貨品進口機邊驗放及派員警護送事項。

 

核定

代擬代判部稿。

十一

國防工業緩召

 

核轉

一、代擬代判部稿,轉送國防部核定。
二、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十二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及備查

核轉

擬報

 

十三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9條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核定


授權代擬代判部稿。

十四

本部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

核定

擬報或核定

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授權代擬代判部稿。

十五

污染防治設施突發事件處置

核定或核轉

擬報

涉及重大環保議題或須跨部會研商事項者,報本部。

十六

土地徵收及價購

核轉

擬報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十七

公有不動產(土地、建物)之撥用及處分

核定或核轉

擬報或核定

依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新設及擴建園區區址之遴選及整體規劃

核定或核轉

擬報

 

十九

園區電力、電信、水、天然氣等供應、規劃、協調與管理

核定或核轉

擬報

涉跨部會協商事宜報本部。

二十

採購案

核定或備查

擬報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本部授權事項辦理。

二十一

補助地方政府建設經費事項。

核轉

核定或擬報

依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建設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二十二

經行政院核定之一億元以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之執行

核轉

擬報

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