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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型科技計畫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國家型科技計畫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中華民國103625日科部前字第1030045360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家型科技計畫補助案件之審查作業,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並建立國家型科技計畫審查及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之規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國家型科技計畫:指為增進國家競爭優勢及因應重大社經問題需要,慎選課題,運用跨部會資源,結合上、中、下游能量,整體規劃推動有長期明確目標,且具國際性、前瞻性及政府長期性支持之科技計畫,打破傳統領域之藩籬以整合各領域研發能量,促進技術創新,對產業發展或社會福祉有重大助益,且經核定通過者。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指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審查人及主管部、會、署辦理審查作業之相關人員。

()審查人:指審查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學者、專家。

()計畫主持人:指申請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之人,包含共同主持人。

()推動管理人員:指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總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執行長(含主任或執行秘書)及副執行長(含副主任或副執行秘書)

()推動及管理性計畫:

1.主動推動或規劃計畫:指「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運作計畫」、「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分項、子項與主軸推動計畫」及「國家型科技計畫服務性分項計畫」等。

2.目標導向之「國家型科技計畫國際科技合作推動計畫」。

3.成果產業化橋接計畫:指協助具轉化為智慧財產潛力之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究成果,進行智慧財產之權利申請、媒合、技術移轉與經營管理以及促成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合作計畫。

4.知識管理性計畫:指國家型科技計畫有關執行計畫、產出成果、相關國內外重要政策及計畫等資訊,有系統建構資料庫與查詢系統及產出重要報告等之計畫。

5.服務性計畫:指公開對外提供服務之計畫,如國家型科技計畫核心設施或資源中心。

()時效性再徵求之計畫:指具時效性之國家型科技計畫,經公開徵求,仍無適當研究團隊可執行,經由總主持人提出討論評估後,由各部、會、署再公開徵求之計畫。

三、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四、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獲取直接或間接(如共同掛名主持)之不當利益。

五、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主管部、會、署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

六、辦理國家型科技計畫審查作業之單位推薦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之符合性及研究表現優良者,宜避免審查人與申請人有下列關係:

()任職同單位同一系、所、科或組。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審查計畫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辦理國家型科技計畫審查作業之承辦人員,宜避免與申請人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關係。

七、審查人與合作企業之負責人間不得有下列關係: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審查人與合作企業之負責人為另一申請案或執行中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

()審查人與合作企業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八、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投資、背書、保證等財務往來。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包含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及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九、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管理人員、分項計畫主持人(召集人)、子項計畫主持人(召集人)、計畫審查人、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聲明。計畫申請機構函送本部之申請案,應經審核符合本利益迴避原則。

十、審查人遇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所列關係人員之國家型科技計畫,宜迴避審查、評分或投票。

十一、各部、會、署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十二、有關利益迴避及保密之其他作業細節,得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自行訂定,執行時如有疑義,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及出席會議之審查人討論決定之。

十三、審查人如依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部、會、署核定後免除之。

十四、國家型科技計畫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推動管理人員,不得申請及執行其所屬國家型科技計畫公開徵求之研究計畫,或擔任該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各部、會、署研究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但推動及管理性計畫,不在此限。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分()項計畫召集人,不得申請及執行其所屬分()項計畫公開徵求之研究計畫,或擔任該國家型科技計畫分()項之各部、會、署研究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但推動及管理性計畫、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產學合作計畫及時效性再徵求之計畫,不在此限。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指導小組委員,不得申請及執行其所屬國家型科技計畫公開徵求之研究計畫,或擔任該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各部、會、署研究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人員,其依但書規定得申請計畫之構想書及計畫書,由主管部、會、署另組專家審查小組,辦理審查、管考及績效評估。

十五、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推動管理人員、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參與人員,非依合法程序不得逕自將研發成果提供予他人或自行籌設公司使用之。

十六、有關利益迴避,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