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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科技部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826日科部工字第1030063524號函訂定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與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共同
    結合國內能源相關之上游科技研發學術研究機構參與合作計畫,以
    促進能源科技在民生應用之基礎研究,並落實能源科技上、中、下
    游研發之整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經費來源:本科技學術合作所需研究經費,由本部及能源局共同負
    擔。

四、組織:

(一)指導會:負責政策之擬訂。指導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
      由本部政務次長及能源局局長擔任共同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及經濟部相關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
      擔任。
(二)專家審議小組:指導會下設專家審議小組,負責研究重點之
      擬訂、計畫評審及成果審議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五、作業流程:

(一)能源科技學術合作之研究計畫重點項目,由本部與能源局主
      動進行研究需求調查,經專家審議小組討論擬訂,報請指導
      會共同召集人核定後,由本部公告之。本部每年八月底前通
      知申請機構研提正式計畫申請書,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能
      源局代表進行學術審查作業。審查成績計算方式,採學術與
      需求審查成績合併計算。
(二)經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由本部與申請機構簽約。計畫審查
      期間,自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三)研究計畫之管考與結案,依本部及能源局相關規定辦理。

六、一般作業規定:

(一)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書格式,除首頁部份及另增一頁敘
      述其計畫研究與產業界、研發機構互動情形外,其餘表格比
      照本部現行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格式。

(二)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為補助性研究計畫,其經費補助原
      則,準用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但計畫主持人、共同
      主持人得支領之工作補助費,計畫主持人每月不得高於新臺
      幣一萬二仟元;共同主持人每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一萬元(共
      同主持人應明確分工)。一件個別型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
      人費用合計每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二萬元。

(三)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依合約規定分期撥付。

(四)本科技學術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計畫主持人、子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能
      源局能源基金之計畫或子計畫,以一件為原則(例如:已參與
      能源局補助學校能源研究中心計畫或子計畫主持人,不予補
      助此學術合作計畫)。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及能源局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