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科部工字第1030063598號函訂定發布
一、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
原能會)共同結合國內原子能相關之上游科技研發學術研究
機構參與合作計畫,以促進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之基礎研
究,並落實原子能科技上、中、下游研發之整合,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經費來源:
本科技學術合作所需研究經費,由本部及原能會共同負擔。
四、組織:
(一)指導會: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政策之擬訂。指導會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除由本部政務次長及原能會副
主任委員擔任共同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本部與原能會相關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擔任。
(二)學術小組:指導會下設學術小組,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
合作研究重點之擬訂、計畫評審、成果審議及作業流程
之擬訂。
五、作業流程:
(一)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之研究計畫項目,由原能會辦理
研究需求調查,經學術小組討論擬訂,報請指導會共
同召集人核定後,由本部公告徵求計畫構想簡表。
(二)計畫構想簡表申請案件,由本部彙送原能會進行需求
配合度審查,經原能會審查符合需求之申請案件,本
部於每年八月底前通知申請機構研提正式計畫申請
書。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原能會代表進行學術審查
作業。審查成績計算方式,採學術審查與需求審查合
併計算。
(三)經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由本部與申請機構簽約。計
畫審查期間,自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四)研究計畫之管考與結案,依本部及原能會相關規定辦
理。
六、一般作業規定:
(一)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書格式,除首頁外,比照本
部現行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格式。
(二)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為補助性研究計畫,其經
費補助原則,準用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但計
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得支領之工作補助費,計畫主
持人每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共同主持人每
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一萬元。
(三)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經費,依合約規定分期撥付。
(四)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依政府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及原能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