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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工作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
  作績效,以及其續聘僱、晉階與聘用人員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1年者,予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一)年度內在國外進修(研究)或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
(二)佔預算員額外職缺人員,於年度中納編為聘用或約僱人員者。
(三)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者。
(四)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者。
  前項第一款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每週返局工作3天以上,且其業務均自行
  完成者,其工作績效考核專案處理。
三、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2項分別評分,以100分為
  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70分、行為表現占30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同仁配合度。
四、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分甲、乙、丙3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80分以上。
(二)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三)丙等:不滿70分。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工作績效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五、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
 (二)乙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約。
六、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
  列甲等以上:
(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七、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雖經考列乙等以上,亦不予晉階。
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之聘用及約僱人員,經評定服務成績優良者,予
  以續聘僱。
九、本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者)於年度結束前,
  應填具工作績效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主管於初評後,送由人事
  室彙整,提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核。
十、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組室單位主管
  及年度票選委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