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計畫助理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科部人字第1070027114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計畫助理到本部服務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計畫助理之出勤、紀律及考核等事項,應由駐在單位確實管理。
三、駐在單位應於計畫助理報到、離職或異動之日起三日內,填妥計畫助理異動單(格式如附件)會政風處及資訊處後送人事處備案。
四、計畫助理應依本部規定之上班時間到勤,上、下班時均應以本部之設備登錄到、退勤,不得遲到或早退;除因特殊情形經書面徵得駐在
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同意外,上班時間應在指定場所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計畫助理因故無法到本部出勤時,應事先辦理請假,如遇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時,應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駐在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計畫助理之出勤管理,除於每年度結束前計算計畫助理次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送人事處登錄差勤系統外,並應
定期將計畫助理之出勤情形簽陳單位主管核閱。
計畫助理之出勤及請假情形應納為年終考核參據。
五、計畫助理應忠於職務,專心本職工作,遵從駐在單位主管指示辦理,不得藉故推諉或延誤時效。
計畫助理不得隨意翻閱非屬指定工作之公文書及資料或洩漏任何工作上機密;如有違失,駐在單位主管應立即向政風處通報處理。
六、計畫助理使用公物用品,應愛護節用,善盡保管之責,並遵守本部相關規定;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計畫助理不得擅自引進外人進入本部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部,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部聲譽之行為。
八、計畫助理於本部服務期間,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及本部其他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由駐在單位視違規情節,要求改善、撤換。
九、駐在單位應覈實辦理計畫助理之考核,考核分為: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參據。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十二月辦理,並作為次年續派駐之依據。
前項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表格,由駐在單位訂定。
駐在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年終考核結果,併同平時考核紀錄簽陳部長,並得通知計畫助理所屬計畫之執行機構。
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本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