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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 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建築案件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本法第8687條規定處罰者,依本裁罰基準辦理。

三、違反本法規定之建築行為,依下列原則處以行政罰鍰:

違反本法條文

違規情形

裁罰原則

後續改善方式

備註

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補辦理建築執照時:

1.廠商受天候(雨季、颱風)或廠房安全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為爭取工期而先行動工。

罰鍰=10%*A

已施作完成部分,請起造人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1.依據本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
2.依據營建署90.9.19台90內營字第9085426號函

3.A=建築物造價*已施作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50/1000

4.考量下列情形予以酌減罰鍰。

(1)鼓勵廠商於土地租約簽訂後,積極建廠創造就業機會。

(2)即時配合產業市場需求,考量現行申辦流程及廠商有量產時程壓力。

(3)科技廠房建築及設備造價昂貴,廠商成本支出沉重。

2.市場需求急速變遷,非廠商所能預料,而有先行動工之必要者。

罰鍰=20%*A

3.廠商先前建廠並無無照先行動工情形,第一次違反者。如同一廠商再犯時,罰鍰按次累加。

1.罰鍰=50%*A

2.下次罰鍰提高10%為60%*A

3.按次累加

4.其他情況

罰鍰=100%*A

逾開工期限,未依本法第54條第2規定申請展期者,補辦理展期申請時:

一般建築案件,建造執照已逾開工期限,且未屆滿展期期限

以新臺幣9,000元罰鍰

1.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2.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1.據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2.考量工程管理需兼顧營建品質,以維施工及使用者安全,罰鍰處以最高標準。

未依本法第56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補辦理法定程序時

經本局派員現場勘查,尚未申報勘驗之施工階段業已構築完成

每階段處以新臺幣9,000元罰鍰

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1.依據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

2.依據營建署90.9.1990內營字第9085426號函

3.考量工程管理需兼顧營建品質,以維施工及使用者安全,罰鍰處以最高標準。

 

 

 

逾建築期限,未依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者,補辦理展期申請時:

一般建築案件,建造執照已逾建築期限,且未屆滿展期期限

新臺幣9,000元罰鍰

1.補辦理展期申請,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2.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1.依據本法第87條第1項第3

2.考量工程管理需兼顧營建品質,以維施工及使用者安全,罰鍰處以最高標準。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點原則,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五、本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