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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7 21: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聯合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落實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等事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成立本局建築(營建)工地聯合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

二、稽核小組稽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本局辦理之工程。

  ()本局所轄園區之公、私有工程。

三、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稽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稽核事宜。

    稽核小組原則上由建管組、營建組、環安組、工商組、保警中隊聯合執行

四、副召集人之任務或其指定代理人之任務為指揮整合稽核作業程序、訂定稽核缺失改善期限及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證。

五、稽核對象之選取由建管組按工程規模及工進,篩選稽核之對象及時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辦理:

  ()各業務管理單位勘驗或查核時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六、稽核對象應由建管組提供,其稽核對象基本資料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稽核案件名稱、地址、起造人、設計及監造人、承造人、建築面積、基地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目前工程進度等。

七、稽核小組應視稽核案件之工程推動情形安排稽核時機,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稽核。

    稽核人員赴工地稽核時,應主動出示本局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稽核項目詳檢查表。稽核小組於稽核時,發現缺失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依各職掌權責追蹤,督促主辦單位或公司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並陳報本局。

九、稽核結果有重大缺失應提報本局業務會報會議。

    稽核案件重大缺失應請該工程主辦單位或起造人公司主管單位至局內說明或提出改進措施。

十、稽核小組得依稽核結果,評選出當年度表現績優廠商,簽請局長核定後,於園區周年慶或適當時機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十一、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假藉稽核之名,妨礙依法辦理工程之施工。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藉稽核之便,蒐集與稽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洩漏因稽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