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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應用服務須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檔案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1)。
三、申請書送達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單位辦理。業務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申請應用程序或要件符合規定者,應辦理准駁,並擬妥准駁決定函(附件2)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者,應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補正情形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其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六、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七、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人應依約定日期至本局應用檔案,並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業務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 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 禁止攜帶可能影響檔案管理或維護之私人物品。
(六) 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 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中途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檔案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局掃毒檢查。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若申請人有下列行為,停止其應用行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時,如有違反第九點或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業務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三、本局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如附件3)繳納之。
前項收費由本局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