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科部科字第10300666931A號令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應依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送本部進行專業審查後,再轉由移民署審查、核定,並通知邀請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指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專業交流類型九之其他短期專業交流。
(二)學術科技研究:指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專業交流類型四之學術科技研究。
四、受邀人資格:
(一)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從事學術科技研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邀請單位邀請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
1.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
2.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兩岸科技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
(二)具備科技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經邀請單位邀請來臺從事短期科技專業交流。
五、申請時間:
(一)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學術科技研究:
1.經費不需申請本部補助者:應於經費及來臺計畫確定後,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2.經費需申請本部補助者:應配合來臺計畫及經費審核情形,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3.經費已獲本部補助者:本部核定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學術科技或專業人士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六、本部於收受移民署移送之申請案件後,就邀請單位與受邀人之專業資格、活動之必要性及來臺行程之妥適性等,進行審查。
七、審查重點:
(一)計畫部分:
1.受邀人之專業資格、來臺科技活動計畫之必要性、活動目的及兩岸科技交流之關聯性。
2.來臺從事學術科技或專業活動相關之計畫、論文或參訪之受訪單位之交流活動性質與內容等,是否涉及高科技、國防機密性或國家安全等事項。
3.經費來源。
4.邀請單位之專業性。
(二)行程部分:
1.時程安排及來臺總天數之妥適性。
2.行程內擬參訪單位之必要性。受訪單位為政府機關、國家實驗室、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或其他重要科研單位者,邀請單位應依相關規定,檢具受訪單位之同意函。
(三)證明文件部分:學經歷等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八、活動訪視:
本部配合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訪視計畫」相關權責規劃辦理活動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