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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科技部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620日科部科字第1030044106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昇我國科技研究水準、促進兩岸科技交流及加強雙邊互信瞭解,協助學術及科技研究機構邀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訪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被邀請之科技人士,應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四)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受邀請人來臺二個月前,至本部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製作下列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三)。

(三)受邀人護照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

(四)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諾貝爾獎得主: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一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一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九千八百元。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或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必要時得補助機票及酬金。

本部依申請機構自籌經費情況、行程安排、其他機關(構)補助情形,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核給。

六、補助期間及義務:

(一)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最長以十四天為限;超過七天者,自第八天起,日支酬金以百分之五十計算。

(二)來臺停留期間超過五天以上者,應至少包括二次公開演講或座談。

(三)補助之日支酬金依中華民國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扣繳所得稅,並由申請機構代為扣繳。

七、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本部補助來臺訪問一次為原則。

八、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本部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相關經費。

九、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及擬請補助金額,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申請案之審查,依本部學術審查程序辦理。

十一、申請機構所提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本部就補助項目、金額、期間及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十二、經費之撥付結報:

(一)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檢據結報後再撥款歸墊。

(二)申請機構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結案及經費結報歸墊;如有特殊情形延期辦理結報者,應事先函徵本部書面同意。

(三)申請機構應先至本「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結報資料,並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1.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結報日支酬金者,應附酬金支出單據(需受邀來訪人士親筆簽字之單據)。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結報。

5.受邀來訪人士入境證件影本。

6.來臺實際活動行程表。

(四)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之案件如有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申請人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登入本部「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繳交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

十四、申請機構未依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報告,經本部催告仍未辦理者,本部得註銷該補助案,亦得視情形於一定期間內暫停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補助兩岸科技交流

十五、申請機構除前點情形外,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本部得註銷其補助,請求償還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十六、接受本部補助邀請來臺短期訪問者,其申請入境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