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經費作業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參與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園區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 前項托兒設施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三、補助條件或基準:
(一)依當年度申請補助並經本局審核符合之申請單位申請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依二比一比一比例分配。受補助額度已逾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將以最高額度為限,剩餘經費將轉由其他申請單位依上開比例進行第二次分配,以此類推。
(二)按比例分配後,哺(集)乳室部分按申請單位設置間數、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部分按各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數占該項全部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數之比率計算各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三)倘當年度僅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單一項目提出申請,本局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哺(集)乳室:
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其設置標準應符合勞動部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二)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設施之補助用途及範圍如下:
1、新興建完成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托兒設施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三) 托兒措施指受僱者將子女送托至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已取得合格保母證照之保母,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五、 經費來源:
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當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惟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勞動部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六、 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配合勞動部當年度訂定之申請期限。
(二) 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 應備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表。
(2)實施計畫書。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3)實施計畫書。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3、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
(2)實施計畫書。
(3)受僱者子女受托名冊。
(4)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七、 審查基準及作業流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並檢附各項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須經受補助單位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核章)、成果報告表、收支清單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撥款。
(二) 托兒措施: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檢附印領清冊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印領清冊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撥款。
九、 補助款處理規定:
(一) 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率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二) 本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局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本局。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 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八) 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九) 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 補助之申請限制:
(一)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二)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局對於各項補助案,依附表一衡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評估結果任一項為五等者,視個案情形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