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園區產業發展及維護環
境品質,配合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補助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局所轄園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所定得取得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所在直轄市、
縣(市)政府。
三、本局辦理園區空氣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得依園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增量抵換需求,以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措施(以下
簡稱汰舊換新補助措施)予以補助之方式抵換排放量。
前項所稱汰舊換新補助措施,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規劃或執行之下
列補助措施之一:
(一)淘汰老舊機車。
(二)淘汰老舊機車並換購電動二輪車或新期燃油機車。
本局補助經費以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有預算執行汰舊換新補
助措施所訂補助個案金額,且發放對象不重複部分所需之經費。
前項個案補助金額,若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有以自有預算執行者,由
本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定之。
四、補助經費來源為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於預算書
內具體列明補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
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註明編列
依據,且不得將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六、本局應與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助合約,受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就補助經費應於預算當年度內執行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畢
或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供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及經費支用情形表,請
撥實際支用經費;未依所定期限執行完成或請撥經費者,所餘補助經費不
予保留或撥款。
七、本局得就補助相關事項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
合;未配合者或查核發現有不符補助合約規定者,本局得追回已撥之款項,
並作為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