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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21: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南部科學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創新創業政策,推動園區創新轉型,促進園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創業團隊及企業(以下簡稱創業團隊),係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且具創新關鍵技術或服務之公司,經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審議具創業潛力者。

三、創業團隊申辦入區創業應備妥下列文件送請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審議: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創業構想簡報,應載明下列內容:

1.產品與服務說明。

2.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3.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四、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應將審議通過之創業團隊之申請書、創業構想簡報、場域使用契約書報請本局核備後,由本局通知創業團隊入區。

五、本局提供創業團隊下列輔導內容,並得由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提供創業所需服務:

(一) 商業模式建構、技術諮詢輔導、資金媒合、輔導參加創新創業相關計畫。

(二) 公司籌設諮詢。

(三) 申請為園區事業或進駐園區育成中心之輔導。

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或其投資具有加速器或創投功能之創業投資公司、創導性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並占有至少5﹪以上股權者,於委託期間得於本局提供之創新創業場域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或分公司,免收管理費,並得申請使用宿舍,宿舍租金比照第六條第一項計收,其進駐期間以本局委託之期間為限;未遵守本局之委託契約致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時,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遷出創新創業場域及宿舍;逾期未遷出者,本局得逕依法處理。

六、本局提供部分設施作為輔導培育創業團隊的創新創業場域(包括:創業工坊、標準廠房、自造基地或其他本局指定之地點),並得視園區宿舍出租情形,開放部分宿舍供創業團隊使用。其收費及契約規範如下:

()創業團隊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局未委託營運之創新創業場域、標準廠房及宿舍,應與本局簽訂契約,相關收費之標準,本局得依主管法律規定或「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逕予出租租金標準規定計價收費。

()創業團隊申請使用本局委託營運之創新創業場域,應與營運該場域之專業單位簽訂契約,依契約所訂之收費標準收費。

七、創業團隊使用期間應配合遵守下列規範:

(一)創業團隊應配合本局訪查,不得拒絶。

(二)創業團隊不得於區內量產,但研發雛型品送樣不在此限。

(三)創業團隊使用之空間不得擅自將全部或一部分出租或將使用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他人使用,並保持場地之完整性。

八、創業團隊得於本局提供之創新創業場域申請相關設立登記公司或分公司,並免收管理費。

九、創業團隊進駐本局各創新創業場域期間,每場域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年,惟進駐本局各創新創業場域期間總計以不超過六年為限,期限屆滿應即遷出;創業團隊得因實際需要提前遷出本局創新創業場域,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應於創業團隊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本局備查。

創業團隊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審議會准予在園區投資設立,成為核准入區之科學事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出本局創新創業場域。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惟總計進駐期間不得超過本點第一項規定。

創業團隊未遵守第七點規定或經本局委託營運創新創業場域之專業單位認定團隊已無接受輔導培育之必要時,或經本局認定有重大違規或影響本局形象之事實,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創業團隊限期遷出創新創業場域及宿舍。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