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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本局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依據行政院91 年9 月3 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 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局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含駕駛)。

 

三、本局員工申請加班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並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後,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支領加班費或依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補休假。

 

四、各組室員工加班,應親自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上線選擇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循程序陳核後即不得重行更改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

 

五、免刷到(退)人員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到(退);假日(例假日)或局外加班人員未能刷到(退)者,須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附件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六、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

1. 每人申請加班及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4 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8 小時。

(3)每月以不超過20 小時為限。

2.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後;但為因應緊急狀況,並經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案加班:

1.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為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需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

2.每月以不超過50 小時為限。

3.須事先填寫「專案加班申請單」(附件二)註明專案加班事由、加班人員姓名、起迄日期及時間,陳核一層核准後申請;但為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專案簽奉一層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午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案簽准不得自行加班。

(四)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1 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補休而屆期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但得酌予獎勵。

 

七、技工、工友(含駕駛)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比照職員一般加班上限20小時;專案加班經簽奉一層核准後始得報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每月不得超過46 小時)。

 

八、各單位主管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人員工作業務負荷,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人員上班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本局技工、工友(含駕駛)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儘量避免加班,加強職員自我服務,並由秘書室從嚴管制。

 

九、本局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人員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十、各組室員工申請加班,務必力求確實,組室主管須負查核之責不宜浮濫,如有虛報,經查明或經檢舉確有不實情事,應依法懲處當事人。

 

十一、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所需經費依行政院97 年5月2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1147 號函核定,於新臺幣2,354,000 元範圍內本撙節原則覈實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之給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