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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車輛調派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1、本局公務車輛派用,依車輛管理手冊或其他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2、各單位申請調派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 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 經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 其他緊急事故。
3、公務車派用應於前1 日填妥派車單,送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惟當日因緊急公務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須立即馳往洽辦者得於當日申請派車;但垃圾車、高空作業車等特殊用途車輛,由業務主管組室專管專用,免經上開派車程序。
4、組室因業務需要用車頻繁,經簽奉局長核可後得分配固定車輛優先使用,以減省派車程序,但仍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填寫派車單,及隨時填註「公務車輛行駛里程紀錄表」(附表1)、「公務車輛用油月報表」(附表2)及「公務車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月報表」(附表3),按月簽奉核後,送會秘書室彙整車輛管理資料;秘書室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檢車輛保管及使用情形。
5、因公外出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6、申請用車人員,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僅能就現有車輛調派。
7、使用公務車人員,必須遵守派車單申請路線行駛,不得中途要求駕駛人員變更及延長路線,駕駛人員於任務未完成時,不得因私務有中途擅離職守或提前返局情事。
8、各單位如於同一時間申請用車地點相同者,必須自行協調,再行派車。
9、非載運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車人數未達3 人以上者,不予派車;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10、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1) 用車事由不符規定。
(2) 塗改到達地點。
(3) 日期不符。
11、申請派用公務車者,秘書室得就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儘速通知原申請人無法派車或調派用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