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部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用戶裝置之廢(污)水計量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且先向本局報備及經本局查核認可後鉛封,始得使用。
(一)應為合法工廠所製造。
(二)應為累計型廢(污)水計量設備,並依廠牌規格架設、校正及維護,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廢(污)水計量設備之功能。
(三)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過真實流量正負百分之五。
二、廢(污)水計量設備應每年至少經二級校正機構校正乙次,校正前需先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始得拆封,並將校正結果送本局備查及鉛封,其廢(污)水計量設備於送請校正之期間污水量,得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
三、下水道用戶如經自行查核其廢(污)水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始得拆封,並提出改善期限(送校期限到期或校正回廠後仍有異常時得申請展延),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修復完成後,亦須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本局得派員至現場查核屬正常後鉛封,始得使用。其改善(或展延)期間之污水計量,得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
四、如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查核發現有未符合本注意事項或廢(污)水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流量且未先報備者,除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提出改善期限(送校期限到期或校正回廠後仍有異常時得申請展延)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修復完成後,亦須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本局得派員至現場查核屬正常後鉛封,始得使用,改善期間排放污水之計量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該污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