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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2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稽查執行機制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 法令依據:依「建築法」第77 條規定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需要訂定。
二、 目的:
為執行院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防止本園區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二次施工,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特依本園區建築特性訂定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稽查執行機制(以下稱本機制)。
三、 適用對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各園區之公私有新建建築物。
四、 稽查作業程序:
(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時,業務單位將起造人繳交使用執照竣工圖冊檔案分類列管稽查。
(二) 已建容積率或建蔽率已達法定值之95%以上之公私有建築,列入定期巡查對象;其餘採不定期巡查。
五、稽查頻率:
(一)定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每3 個月至少巡查1 次,為期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改列不定期巡查。有違規紀錄者,列管定期巡查。
(二)不定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採隨機巡查,且1年內至少巡查1 次。
六、違規處置:
(一)經巡查發現有二次施工情形,五日內會同園區保警單位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使用管理負責人)於現場陳述說明並作成稽查紀錄,再據以製成處分書,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未於期限內辦理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業務單位裁處應依建築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違建處分方案,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七、管考與獎懲:
(一)業務單位每年將列管查報及處理結果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項目。
(二)對於稽查工作人員之績效表現,本局得定期通案辦理敘獎。績效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八、稽查紀錄表單如附表1。
九、稽查流程圖如附表2。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