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園區建築施工管理業務,以提昇建築物施工品質、安全及衛生等事項,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施工計畫書審查
一、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分下列二類:
(一)特殊性案件:
1、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2、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3、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4、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5、其他經本局認定情況特殊並有安全疑慮者。
(二)一般性案件:前款特殊性案件以外之建築物。二、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三、建築工程採用塔式起重機具須配合審查事項:
(一)請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依施工計畫書配合查核建築物塔式起重機具送審作業計畫」規定提送本局(環安組)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暨本局勞動檢查作業手冊審查。
(二)塔式起重機設置施工計畫需檢附本局(環安組)同意許可文件,併入施工計畫書始得核准開工。
四、審查作業
(一)特殊性案件:由本局得委託或指定或邀集相關專業公會、機構辦理施工計畫書技術性審查作業。
(二)一般性案件:由本局自行辦理審查。
參、施工勘驗
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主管建築建築機關必須派員勘驗作業規定,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肆、建築物施工安全衛生環境維護
一、依據建築法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規定,建築工程施工中之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物施工管制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二、強化施工環境衛生措施:
(一)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有下列事項應取得核准許可,始得開工備查;竣工後應申報竣工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1.營建剩餘土石方:需取得本局同意並依該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規定事項辦理;竣工時亦同。
2.營建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需取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始得清運;竣工時亦同。
(二)登革熱防治措施:為加強登革熱防治,由承造人撰寫「○○園區建築工地登革熱防治工作計畫書」(範本、詳附件六)併入施工計畫審查,並落實自主檢查。(二)紅火蟻防治措施:依內政部營建署訂頒「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併施工計畫審查。
伍、建築施工損害鄰房爭議處理
為依據建築法第五章施工管理規定妥善處理建築工程施工中涉損壞鄰房爭議暨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依所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物施工管制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陸、工地檢查及颱風前地震後通報防處
一、工地檢查機制
本局除定期每季針對施工中建築物辦理建築工程工地巡查(詳附件二)外,另亦依工地現況及園區災害防治需求(如風災、地震、傳染病媒疫情),不定期辦理工地檢查作業,若有缺失現場通知工地負責人,並請改善後通知本局複查。
二、颱風前通報防處措施
施工期間遇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同步於本局網站及園區通報公告,並電子郵件通知各承造人),承造人應即進行工區巡查及防颱整備,並填報本局建築工程防颱作業工地自主檢查紀錄表(附件三),並於颱風警報期間每日0800、1400、2000 定時以電子郵件通知承辦人或傳真至本局(04-25658588),將該紀錄表併同施工日誌妥善保存。
三、地震災後處置
當園區發生震度規模達五級以上之地震時,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七日內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該建築工程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應針對該澆置部位之結構安全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提報本局備查。
柒、使用執照核發
一、申請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應辦理竣工查驗及書圖文件查核。本局於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後辦理竣工查驗,但為提高行政效率,竣工查驗與書圖文件查核得同時進行。
二、本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辦理竣工查驗,工程完竣認定基準包括:
(一)公共設施:基地周邊道路、溝渠、路燈應修復完成;行道樹應補植。
(二)建築物四週環境:私設道路路面及基地內排水設施設置完成;搭蓋之圍籬、鷹架、工棚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廢棄物清理完竣。
(三)建築物位置:應與核准圖相符。
(四)主要構造: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應完成勘驗程序且按核准圖施作完成。
(五)室內隔間:應與竣工圖相符。
(六)主要設備:建築物主要設備應施作完成;依據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認定,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七)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外牆應依核准圖施作完成,且不得違規開窗、開口或封閉。
2、立面飾材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核准圖未標示飾材者,應粉飾整平;門窗框應安裝完成並可供使用。
(八)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鋪設適當鋪面材料,車位應標示完成。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標示或漆繪完成。
(九)建造執照其建築設計有綠化工程者應完成綠化。
(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
(十一)防火區劃應與核准圖相符,防火門窗及緊急出入口應依規定施作完成。
(十二)雜項工作物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
三、建築工程依核准圖說施工完竣,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先行查驗合格,並檢具下列書圖文件(無則免附)向本局申請使用執照:
(一) 使用執照審查表(C12-1)。
(二) 使用執照申請書(C11-1)及相關書件。
(三)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之相關書件。
(四) 建造(雜項)執照正本(含歷次勘驗記錄文件證明)。
(五) 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及建築工程完竣檢查報告表(如附件四)。
(六) 消防設備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七) 雨污水竣工審查同意文件。
(八) 公共設施損壞修復證明。
(九) 各公共管線接管查核資料。
(十) 門牌證明文件。
(十一) 建築廢棄物解除列管證明文件暨末期空氣污染防治費正本。
(十二) 剩餘土石方處理完成證明。
(十三) 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查核報告書。
(十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文件。
(十五) 建築物各項材料設備(如污水設備、防火門窗、鐵捲門、鋼骨防火材料、防火填塞、內外牆、室內外綠建材等)運用內政部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 避雷設備出廠證明及技師簽證檢查合格證明。
(十七) 屋頂層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抗壓試驗報告及氯離子檢測報告。
(十八)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合格證明。
(十九) 竣工圖說(包括配置圖、面積計算表、綠化圖、各層平面圖、各項立面圖)及竣工照片(包括各向立面、屋頂突出物、退縮空間、防空避難設備、防火設備、避雷設備)。
(二十) 執照書圖表檔案上傳成功單及電子圖檔清冊。
(二十一) 部分使用執照應檢附修正後施工計畫、安全防護計畫許可、土方處置說明、景觀施作說明。
(二十二) 建築物施工損害鄰房解除列管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三) 其他特殊管制事項或原領建造(雜項)執照注意事項應檢附資料。
四、本局派員現場查驗,就建築物竣工查驗紀錄表(附件五)之項目分別確認查核。
五、建築物不得突出法定之建築線、牆面線或基地地界線;其勘驗尺寸及竣工尺寸應合於下列之容許誤差:
(一)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