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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有眷宿舍會議室出租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台中園區有眷宿舍會議室場地及其附屬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程序及審核:應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附件1)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3日完成繳納;但遇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不同單位(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

 

四、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處理:

1.如有改期必要,應於原定使用日前7日提出書面(附件2)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如欲取消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前7日提出書面(附件3)申請,始可全數退還所繳費用,未於原定使用日前7日申請,退還所繳費用80%。

3.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所繳費用全部。

4.因本局有特殊需要,得於使用日前15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其使用並退還已繳費用全部。

 

五、時段及費用(含稅):

1.時段:以每4小時為1個收費時段,分別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及夜間18時至22時。申請使用同日上午及下午時段者含中午12時至13時。

2.費用:平日新台幣6,000元整/時段;假日新台幣8,000元整/時段。
3.優惠:
(1)住戶使用:如有眷宿舍住戶(不含單身宿舍住戶)作宿舍事務相關使用,得免收費用。但為營利用途時,仍應依第5點第2項規定收費。
(2)公益使用:作公共或公益使用者,得免收費用。
(3)協辦及共同辦理:如辦理活動之協辦單位為本局時,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如與本局共同辦理時,得免收費用。

 

六、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2.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有造成重大意外之虞,或損及本宿舍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4.造成場所秩序紊亂或影響宿舍安寧者。

5.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或爭議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者。

6.其它不宜使用情形者。

 

七、設備使用規則:應會同本局人員或委託人員開啟會議室所屬設備。

 

八、設備損毀之賠償:如需事先佈置應經本局同意,使用設施設備應愛護使用,離場前應請本局人員或委託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九、場地使用規則:應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海報張貼: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未經同意前不得擅自張貼。

 

 

十一、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人)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十二、保險:各使用對象應視所舉辦活動之性質,自行辦理必要之公共責任意外保險。

 

十三、停車位:本局可視有眷宿舍停車位使用情形,酌予提供一定停車位數量供會議室使用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