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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資安暨智慧科技研發大樓進駐及收益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科技部資安暨智慧科技研發大樓進駐及收益要點

中華民國1101215日科部前字第1100073426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資安暨智慧科技研發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並促進發展本大樓研發能量,建立本大樓之之申請、收費、使用、變更及廢止等進駐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進駐空間:指本大樓研究室、辦公室及相關活動空間。

() 進駐單位:指經審查同意,獲准進駐之單位。

三、本部得委託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大樓之營運服務管理、設施與環境維護等事宜。

四、申請進駐資格

從事以資安為本,且與智慧生活、智能交通、智慧健康等應用相關科技研發或服務之依法登記公司、法人團體、研究機構或其他經本部核可之單位。

五、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進駐本大樓之申請人,應提出進駐申請表、營運規劃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登記表影本;其他非公司組織者,應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進駐申請案審查程序及進駐單位應負擔事項如下:

() 申請應備文件備妥後,以郵寄或公文送至管理單位(文件不予退件)

() 審查作業由管理單位進行初審,通過後由本部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由管理單位通知申請人。

() 經本部同意進駐者,應於管理單位通知期限內,辦妥進駐本大樓之租賃程序,將用印之租賃契約及保證金(繳費證明)送管理單位。

() 未於前款規定時間內送達用印契約及繳交保證金者,本部得取消其進駐資格。

() 經同意進駐之單位,除經管理單位專案核准,應按下列時程辦理進駐事宜:

1. 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向管理單位提出室內裝修圖說審查。

2. 於簽訂租賃契約後六個月內進駐及營運。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者,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 進駐單位預定擴充其承租之進駐空間者,應就擴充承租部分重新申請。

() 進駐單位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繳納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 進駐單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七、優惠措施

() 首次申請進駐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得依契約之租賃期間適用該優惠措施。

() 除首次申請進駐者外,優惠措施之適用將逐年進行審查,進駐單位應於每年度第十個月繳交當年度效益報告,經本部召開效益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同意後始得續駐或適用優惠。經審查不同意續駐或無續租意願者,本部得限期遷出。

() 本大樓之優惠措施如附表二。

八、同意進駐之廢止

() 經同意進駐營運者,若有違反第六點之規定或其營運計畫,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本部得廢止其進駐同意,並依租賃契約之規定終止租約及限期遷出。

() 經本部廢止進駐同意者,本部於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進駐之申請案。

九、本大樓內臺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南部據點進駐空間及進駐單位相關事宜,另訂其進駐須知,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