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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07: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宿舍配住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宿舍配住及管理要點

一、本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興建之宿舍,為租賃予局內同仁、保
警、實中現職人員,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局單身宿舍專供員工、保警及實中教職員本人,有眷宿舍專供 員工、保警及實中教職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居住。 有關宿舍之配住及費用標準,由核配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三、本局員工、保警及實中現職人員一旦離職時,除特殊原因報經局 長核准並預付全部租金後,得於三個月內遷出者外,不論其本人或其眷屬均應於一個月內遷出,租金計算至遷出日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倘逾期未遷出,自逾期之日起至遷出日止,應繳納相當於一般廠 商租金數額之使用補償金予本局。
四、為使配住作業公平,成立核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申 請案件之評審及提案研討事宜。委員會成員由督導宿舍業務之副 局長及各一級單位主管(或職務代理人)、保警、實中等人員組成 之,副局長為召集人,委員會決議事項經陳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惟如申請案件係可足額配住且無涉競爭情形時,可由宿舍管理單 位本於職權簽核,免提報委員會。
五、申請對象:本局員工屬正職人員、約聘雇人員(含職務代理人)、 技工、工友以及保警、實中教職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 配住宿舍: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有房屋。 (二)自有房屋所在地距本局 20 公里以上,距離以實際最短路程計算。 但有特殊需求並具充分理由者,報經委員會通過並陳奉局長核定 者,亦得配住宿舍。
六、分配方式:
(一)依個人資料核計積分,照高低順序分配之。
(二)但有特殊需求並具充分理由者,報經委員會通過並陳奉局長核定者,得優先配住,不受積分高低之限制。
七、分配原則:
(一)可配宿舍中較大坪數者,原則供組長級以上主管優先選住。
(二)新建住宅完工,本局可使用戶數(含保警)及實中可使用戶
數,由委員會研議後,陳奉局長核定。
(三)本局核配戶數(含保警)及實中核配戶數,非經委員會決議,
報經局長核定,不得減少或增加。
八、申配及進住:
(一)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及個人資料調查表,如有包含眷屬並應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經主管人事單位查核後,移宿舍管理單位 續辦。
(二)個人資料調查表經主管人事單位核計分數後,由宿舍管理單 位彙提委員會審議並陳奉局長核定後配住之。
(三)宿舍可足額配住時,以隨時申配為原則;惟當剩餘空戶數低
(等)於一定比例時,由宿舍管理單位定期通報各單位(含保 警)所有同仁周知,有住宿需求者依通報事項及期限提出申 請,並由宿舍管理單位彙整所有申請資料後,統一提報委員會 審議。
(四)獲配宿舍後若需調換,應敘明事由及需求,報經委員會通過 並陳奉局長核定後,始得調換。
(五)獲配人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應確實進住,如查無進住實情,
即視同放棄,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六)配住宿舍不得分租、借住或自行轉讓他人,若有以上情形之
一者以違規論,本局得終止合約,收回宿舍。
九、一般守則:
(一)獲配宿舍者於每年續約時,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確未於距本局 20 公里以內購置自有房屋,如有 購置時,應即將宿舍交還本局。
(二)違反前項規定,經查核屬實後,通知違規同仁於一個月內交 還宿舍。
(三)獲配宿舍者應遵守本要點、宿舍契約書及相關規定使用宿 舍,如有違規,本局得終止合約,收回宿舍。
(四)室內設施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及公有財產應妥為愛護保 管,若有損壞應負賠償復原之責。
(五)為維持良好居住品質,獲配宿舍者禁止飼養動物。
(六)宿舍內自行裝設之設備,於交還宿舍時自行清理,恢復原狀。
(七)為維護公共利益、社區安全及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本局得為必要之處置,獲配宿舍者有積極配合之義 務。
十、本要點經委員會會議通過,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