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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7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僱用、聘任、聘用、約僱之法定預算內現職人員。

三、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之選拔,應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三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事蹟之一,並於本機關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所屬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原則,推薦一人,並填列遴薦表,送本會人事處彙辦。

五、推薦單位所推薦之人選,提報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組成之,並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每年二人,本會及所屬機關各一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優秀人員之表揚,每年本會為推薦人選總人數三分之一,並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所屬機關合計至多二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者為優先。

七、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經獲選為本會優秀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同一年度獲選為行政院及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八、推薦單位對所推薦人員,在本會核定前,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如有意願被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得提請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請主任委員推薦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