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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股權管理及處分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股權管理及處分作業要點

110224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105次會議通過
110年3月24日科發業字第1100017529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管理會(以下稱管理會)為使政府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屬股權部分之管理及處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新創公司:指依外國法律或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執行研究發展單位認定之公司。

()帳面金額:指各資助機關將研發成果收入繳交本基金,所帳列之股權金額。

三、股權之管理方式如下:

()已於上市()市場交易之股權,本基金得進行股權處分評估。

()未於上市()市場交易之股權,由本基金持續管理之。但發行股票或股權證明之新創公司向本基金提出買回計畫,提送管理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管理會業務組原則於每年底將本基金所持有之股權狀態、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等提報管理會會議,必要時得代表管理會出席股東會議。

五、股權處分之作業程序如下:

()為兼顧本基金收益性及安全性,股權處分評估前依下列條件之一遴選處分標的:

1.股票已於上市()市場交易者:其市場交易價格前一個月收盤平均價高於帳面金額、連續三年收盤平均價低於帳面金額或依管理會決議應予處分。市場交易價格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成交資訊為準。

2.股票未於上市()市場交易者,發行股票或股權證明之新創公司提出買回計畫。

()管理會業務組就前款遴選之標的提出處分評估報告,內容包含公司財務狀況、股權市價、建議處分底價、股數及處分時間區間等,提報管理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以下稱工作小組)

()前款處分評估報告由工作小組召集人邀集相關資助機關及學者專家委員,就股權處分之必要性及優先順序進行初審後,提送管理會複審。

六、第四點股權管理業務及前點股權處分評估報告,管理會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七、處分標的經管理會審議通過者,悉依決議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進行處分,所得款項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併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為落實績效預算精神,並敦促資助機關擇優資助研究發展計畫,前項處分結果列為評估資助機關年度科技施政總體績效之參考。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