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敦親睦鄰經費補(捐)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敦親睦鄰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517日南環字第099001000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南商字第103002593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修正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一點
中華民國105年411日南商字第1050008751號函修正第一、二、四、六、八、九點
中華民國109224 日南商字第1090004998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俾促進園區敦親睦鄰之功效,藉以提升園區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助對象:園區所在直轄市之合法立案民間團體

三、()助條件或標準:本局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以每年度補助每一團體一次,且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 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 公益、教育、文化推廣及有助於推展本局之開發及建設成果等相關活動。

(二) 參與敦親睦鄰、促進關係和諧與行銷本局建設成果及開發績效等宣導活動。

五、 經費來源:本局公務預算相關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補()助經費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辦理目的、時間、地點、內容、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之經費金額及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陳報局長核定補()項目及金額。

八、 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捐)助經費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出經費請撥,俾利辦理年度決算作業。

(二) 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成果報告表一份。

2、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3、支出機關分攤表一份。

4、補()助款支出原始憑證一份。

5、領據一份。

()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受補()助團體,辦理申報事宜。

九、 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   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本局依績效衡量指標評核表(如附表),

     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各項活動評核結果,總評分未達七十分

     者,本局得視個案情形,停止該次補()助並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