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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自建廠房轉租原則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自建廠房轉租原則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5 月 31 日南建字第 099001185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8 月 19 日南建字第 0990018589 號函增訂第 9 點及修正第 12 點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9 月 30 日南建字第 0990021919 號函修正第 6 點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7 年 4 月 19 日南建字第 1070011669 號函修正第 1、3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7 年 7 月 11 日南建字第 1070020467 號函修正名稱
一、 本原則係依本局與租地廠商間土地租賃契約書第 18 條約定「乙方如 擬將其於本約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築物轉租、轉借或轉讓予他人,應事 先報經甲方同意。依前項規定轉租或轉讓時,其租金標準及轉讓價格 應經甲方同意;另轉讓時甲方得依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規定以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而研訂。
二、 租地廠商(自建廠房出租廠商)於轉租前,應將轉租對象、面積、租 金單價等雙方租約、轉租使用現況圖表資料,函報本局獲准後始得提 供租用。
三、 轉租對象(自建廠房承租廠商)必須為核准入區設立並已繳交投資保 證金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以及工商服務業之設備服務商。
四、  轉租不得影響原租地廠商之投資計畫。
五、  轉租期限係短期性,惟特殊需要得提送計畫申請展延。
六、 轉租面合計不得超過所總樓地板面積 50%。惟特情形得明理 由並提送計畫,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轉租租金不得超過每坪每月 750 元。惟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並檢附證 明文件,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轉租用途不得違反使用執照之規定,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 應申請許可。
九、 轉租後之使用應符合工安相關規定,請檢附承租廠商工安相關資料, 包括產產流程設備及、使用化學氣體之及使用何時間廠房配
layout有無勞動檢法第 26 條規定之險性工作場所檢核、 聯絡窗口等。
十、 污染排放總量依不超過土地環評總量之原則辦理,且承租廠商之污染 防治計畫書須已送審通過。
十一、 用水用電總量不得超過租地廠商之原有核准規劃;另用水請檢附原用 水計畫書核准函,並提送轉租後之用水平衡圖送本局審查。
十二、 租地廠商應具有其自建廠房之出租使用權利,無查封、假扣押或其他 法律禁止之情事。但經執行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