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自建廠房轉租原則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5 月
31 日南建字第
099001185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8 月
19 日南建字第
0990018589 號函增訂第 9
點及修正第 12 點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9 年 9 月
30 日南建字第
0990021919 號函修正第 6 點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7 年 4 月
19
日南建字第 1070011669
號函修正第 1、3 點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7 年 7 月
11
日南建字第 1070020467
號函修正名稱
一、
本原則係依本局與租地廠商間土地租賃契約書第 18
條約定「乙方如
擬將其於本約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築物轉租、轉借或轉讓予他人,應事 先報經甲方同意。依前項規定轉租或轉讓時,其租金標準及轉讓價格
應經甲方同意;另轉讓時甲方得依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規定以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而研訂。
二、
租地廠商(自建廠房出租廠商)於轉租前,應將轉租對象、面積、租 金單價等雙方租約、轉租使用現況圖表資料,函報本局獲准後始得提 供租用。
三、
轉租對象(自建廠房承租廠商)必須為核准入區設立並已繳交投資保 證金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以及工商服務業之設備服務商。
四、 轉租不得影響原租地廠商之投資計畫。
五、 轉租期限係短期性,惟特殊需要得提送計畫申請展延。
六、 轉租面積合計不得超過所有總樓地板面積
50%。惟特殊情形得敘明理
由並提送計畫,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轉租租金不得超過每坪每月 750
元。惟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並檢附證 明文件,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轉租用途不得違反使用執照之規定,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 應申請許可。
九、
轉租後之使用應符合工安相關規定,請檢附承租廠商工安相關資料, 包括產品名稱及生產流程圖(含主要設備及化學品)、使用化學品或
氣體之名稱、種類及使用量(廠內任何時間最大存量)、廠房配置圖
(layout)、有無依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檢核、
聯絡窗口等。
十、
污染排放總量依不超過土地環評總量之原則辦理,且承租廠商之污染 防治計畫書須已送審通過。
十一、
用水用電總量不得超過租地廠商之原有核准規劃;另用水請檢附原用 水計畫書核准函,並提送轉租後之用水平衡圖送本局審查。
十二、
租地廠商應具有其自建廠房之出租使用權利,無查封、假扣押或其他 法律禁止之情事。但經執行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